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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范围、流程、材料、好处及权利与义务

2024/11/6

四川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范围、流程、材料、好处及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整理如下,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各地需要咨询非遗传承人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四川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范围、流程、材料、好处及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整理如下,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各地需要咨询非遗传承人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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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在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区域居住或工作10年及以上。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者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领域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在评审或者公示期间有传承人、保护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川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材料流程

  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推荐或者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以及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川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好处、及权利与义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帮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支持。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有序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集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等工作;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教学、宣传推广等活动;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义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该传承人历年考评情况作出评估,对历年考评均为合格或者在项目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颁发名誉证书,并从下一年度起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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