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1
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标准、条件、流程以及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湖北各地企业申报化工园区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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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主要包括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制定,以及化工园区新设立、复核认定及扩区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区块数量、四至范围和区块面积,可采取“飞地”、“ 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可由多个不连片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建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必备方面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合理确定化工园区四至范围、用地规模、区块数量,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选址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与化工企业混建。化工园区实际已开发利用土地范围内的各类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经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论证、批复。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含消防)、资源要素(水、矿产、能源)保护与利用、支撑体系(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重点和主导产业(链),对园区产业准入、项目布局、安全环保项目建设等提出刚性控制要求,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开展入园项目评估,入园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园区产业准入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规范收集、贮存和安全、无害化处置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必要时配套建设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做到雨污分流,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要设置工况监控。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环境风险监控监管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严格落实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消防站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并根据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的监测报警平台等,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按要求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划定(调整)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和涉及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应针对性制定并落实“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有效防范多米诺效应,持续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从运输需求、运输条件、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建设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报告》。
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做好论证工作,有危化品车辆聚集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立明显标识,实行严格管理,防范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积聚;经论证无需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应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危化品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危化品车辆管控;有新项目进驻化工园区时,应同步开展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是否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评估论证。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园区所在区域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编制实施园区VOCs“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并发布园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组织开展园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开展隐患排查和渗漏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工程。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巡视、检修、防碰撞、事故应急池等设施。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应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认定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化工园区的复核认定及扩区调整,在同时满足本办法建设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合格化工园区。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新设立、复核认定及扩区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定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属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州)经信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市级初审。市(州)经信局根据申请,依据本办法要求,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化工园区提交的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开展综合评估和现场审核,形成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由市(州)经信局报请市(州)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三)省级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对市(州)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确定审查意见。
(四)公示公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审查意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化工园区认定应根据本办法建设标准,逐项进行合规性自查评估。申请时需提交《****化工园区认定自查评估报告》,并附有效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审核推荐意见。总体上描述拟认定化工园区在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园区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方面的合规性审查意见,承诺有效证明资料的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认定标准,并经属地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应急等部门联合审核推荐。
(二)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包括园区区块数量、四至范围和区块面积。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包括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专门管理机构设置及化工专业背景负责人、安全环保专业人员、其他必备方面的管理人员等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三)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审查意见。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规划批复、图纸和矢量文件(txt格式或shp格式,2000大地坐标系)。园区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数据及用地文件。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化工项目入园评估制度及入园项目评估情况。
(五)化工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危废处理等公用工程建设情况;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配套建设巡视、检修、防碰撞、事故应急池等设施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内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环保监测监控体系、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VOCs“一园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全覆盖,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情况。化工园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配备情况。化工园区“一园一策”持续整治提升计划、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结果。
(八)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情况,包括安全监管、环境监测、封闭管理、应急响应、能源管理、物流服务、公共服务、内外部信息系统集成、大数据平台、信息安全管理防护体系等建设情况及佐证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化工园区有效四至范围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审核公示公告后确定。
第四章 化工园区复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合格化工园区,自公告之日起起算,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复核认定为合格化工园区。
(一)符合本办法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二)园区复核认定时,若存在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或限期整改等事项,需处置完毕;
(三)园区复核认定时,若存在较大及以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需处置完毕,且园区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四)单个化工园区已入园化工企业达到2家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复核认定未通过的化工园区,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在下轮集中复核认定前),需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认定仍不通过的,取消申请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五章 新设立化工园区
第二十六条 全省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充分论证并从严控制。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原则,单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化工园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新设立化工园区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或省重大发展战略或产业区域布局战略需要的,承载列入国家或省相关战略规划重大项目需要的;
(二)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
(三)化工产业发展具有产业特色,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需实施集聚集约高质量提升发展,承接化工企业关改搬转集中入园的。
第二十七条 属地政府统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化工园区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重点是按照本办法的选址原则和规划布局要求,对拟新设立化工园区进行选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必要性(含产业发展)分析;
(二)拟新设立化工园区区域基本情况(含明确四至范围)、土地保障情况、拟实施的项目情况及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
(三)拟新设立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思路;
(四)拟新设立化工园区选址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及分区管控、园区规划环评、整体性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危险性等评估情况;
(五)拟新设立化工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六)拟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文件;
2.批准同意新设立化工园区文件,明确新设立化工园区的四至范围,设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或筹备工作组;
3.新设立化工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市州初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属地政府根据同意新设立化工园区公告,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化工园区建设。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完成后,按程序申请化工园区合格认定。
第六章 化工园区扩区调整
第三十条 化工园区认定后,有效四至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凡涉及有效四至范围调整的,包括新增建设用地的扩区,以及腾退部分园区用地的调整,均需按程序申请审批,建设完成后再进行重新认定公告。其中,新增用地的扩区按本章节执行,腾退部分园区用地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合格化工园区申请扩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现有区域中化工主导产业占园区营业收入的70%以上,已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占园区有效面积70%以上;或可开发利用土地面积不足以引进单个(套)项目;
(二)拟扩区区域符合本办法选址原则和规划布局要求;
(三)园区扩区调整时,若存在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或限期整改等事项,需处置完毕;
(四)园区扩区调整时,若存在较大及以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需处置完毕,且园区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第三十二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编制化工园区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化工园区扩区的必要性、可行性,重点是按照本办法的选址原则和规划布局要求,对拟扩区域进行可行性选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化工园区扩区必要性(含产业发展)分析;
(二)拟扩区域基本情况(含明确四至范围)、土地保障情况、拟实施的项目情况及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
(三)拟扩区域总体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思路;
(四)拟扩区域选址论证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及“三区三线”分区管控、园区扩调规划环评、整体性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危险性等评估情况;
(五)拟扩区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六)拟扩区域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化工园区扩区申请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文件;
(二)属地政府批准同意扩区文件,明确拟扩区域的四至范围;
(三)拟扩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市(州)初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属地政府根据同意扩区公告,按本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完成后,按建成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化工园区合格认定,公告扩区后的四至范围。
第七章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位于通过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设施和措施完善且稳定运行、安全环保风险可控,并于2022年7月1日前建成投产化工企业。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州)经信局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省经信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的服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质方面。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投资、税收等经济数据在当地纳统、实缴);企业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手续齐全,生产经营运转正常;生产设备、工艺路线先进,具有产业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在知识产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产业发展比较优势明显;为属地做出应有的税收、就业等社会贡献。
(二)产业政策方面。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等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规范用地方面。企业用地符合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分区管控等要求,项目用地、规划法定手续齐全有效,节约集约用地、无闲置用地。
(四)环境保护方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厂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满足相关要求;
2.企业法定环境保护手续齐全有效,已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削减措施和要求,废气、废水、噪声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企业雨水(清净下水)排放口安装自动阀门,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或定期手动监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和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3.企业环保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环保管理人员;
4.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处置能力和应急能力与生产相匹配;
5.当年度无国家、省级挂牌督办、通报的环保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五)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
3.生产装置、储存区域与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标准;
4.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全覆盖;
5.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和投用率达到100%;
6.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7.当年度无国家、省级挂牌督办、通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存在安全生产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提交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和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
3.经过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以及相应综合证明材料;
5.近三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监测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环保验收资料;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由企业向属地经信部门提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申请。由市(州)经信局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市(州)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告。并由各市(州)经信局会同市(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应急管理等部门,将本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公告企业名单报省经信厅及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提升改造项目外,一律不允许批准新建、扩建化工项目。鼓励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搬迁至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各市(州)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复核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1.违规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的;
3.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形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严禁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合格化工园区,项目入园需遵循“禁限控”目录、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及主导产业关联性等入园项目评估原则。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履行化工重点监控点属地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负责,所属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监督和管理。市(州)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实施细则。企业履行化工重点监控点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环保责任制。
第八章 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环境保护、自然灾害防护、社会稳定等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园区建设、项目入园、园区管理主体责任。化工园区管理工作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一)经信部门负责统筹化工园区管理工作,承担负责化工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化工园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审查意见汇总、公示公告服务等责任,做好园区转型升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化工园区用地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负责化工园区选址论证,以及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及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化工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部门负责对化工园区内单独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职责承担化工园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专用停车场建设、验收等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及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定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园区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园区内现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关闭退出或者异地搬迁。园区内关闭退出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管控或修复责任主体。
(二)仍保留化工生产企业的,不得撤销管理机构、降低安全环保监管标准、停用公共基础设施。
(三)可以新建、改建、扩建以物理加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化工项目,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四)化工园区四至范围调整的,调出区域按照本章节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X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经信原材料〔202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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