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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地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申报认定奖励奖补和条件材料细则

2024/11/12

成都市各地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申报认定奖励奖补和条件材料细则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

成都市各地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申报认定奖励奖补和条件材料细则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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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

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行动,指导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加强重点行 业能效管理,促进企业技改升级,对落后产能淘汰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助。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 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 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 需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

3. 申报资料

(1)《成都市节能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投入 证明材料。

(6)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支持落后产能淘汰

1.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线(附 属设施)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落后产能主

体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按期拆除废毁,并通过现场验 收合格。

3.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申请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验收意见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复 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设备清单。

(5)落后产能设备拆前、拆中、拆后照片。

(6)企业停产以及主体设备拆除申请。

(7)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监管证明单;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卖废 监管证明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或生产线评估报告原件(须含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全国统一编码二维码,正文须含评估价值计算依据)。

(9)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上述材料均须真实有效,并同步提交电子文档;有复印件的 需准备原件以在资金审核、审计时使用。

、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

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提升城 市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 进区域节能降耗增效。对试点示范项目按投入成本和节能效率 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三)支持智慧能源发展应用

1.支持标准

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对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成 都市市级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 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50万千瓦以上给予最高1000万一次性补 助,可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以上给予扣除已获得补贴后的一 次性差额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区(市)县及行 业领域的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 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的, 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参与电网调控,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 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时虚拟电厂平台投运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文件等。

(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 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

实施“蓉耀工程”,对新(扩) 建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50万元、100 万元投运奖励。加快用户产权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 对接收现有居民小区的,按每个小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电网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 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 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投运 奖励。

2.申报条件

变电站建设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 企业)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

3.申报材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供配电设施移交补贴

1.支持标准

2022年7月15日后,对按规定与现有居民小区(院落)签订 协议并接收其供配电设施的供电企业按每个居民小区(院落)给 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以及 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居民小区)。

2.申报条件

属地供电企业将申请报告和《资金申报汇总表》、与居民小 (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及其他证明材 料一并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合理 性进行核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并盖章后反馈至 属地供电企业。市级供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 单独申报)汇总供区内各属地供电企业申请材料,统一向市经信 局申报。

3. 申报材料

(1)市级供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 报告(需附属地申请、审核情况)。

(2)以区(市)县为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本区域内电力主 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的审核情况、《资金申报汇总表》、居民小 区(院落)范围平面示意图、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 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区(市)县留存1份]。

、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

支持分布式光伏试 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 1000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 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 运营,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

(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  0.3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300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 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 并已竣工验收;实现连续6个月(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 可按0.3元/瓦×装机容量×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 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 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用 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 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 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 (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 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 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 材料。

(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6个月至12 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 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 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 认证证书。

(9)诚信承诺书。

(七)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 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0.05元/千瓦时补贴,单个 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 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 并已竣工验收;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12个月的一次性 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 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 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 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

)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八)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 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 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 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 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4)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 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 供原件备查)。

(6)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 节单独装表计量)。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诚信承诺书。

(九)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 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 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 临时加氢 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 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

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 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 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 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 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 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 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 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 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 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 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 查 ) 。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 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 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 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十)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 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 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 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 日 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 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 录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五、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示范推进电源、 电网、用户侧配建储能设施,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给  予补助。支持燃气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 气服务,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贴息。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 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给予最高500万补助。

(十一)储能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支持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等配套建设储能设施,对2023  年以来新建投运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实际年利用 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予 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5万千瓦(含) 至10万千瓦以下的、10万千瓦(含)以上的项目年度最高补贴 分别为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2.申报条件

(1)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应具备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按数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统一平台,签订调控 协议,接受电网统筹调度,以确保公用电网安全运行,并开展 削峰填谷、备电、需求侧响应、无功响应等应用。

(2)储能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规定,且符 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3)申报单位对储能设施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措 施,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储能 设施安全运行。

(4)申报项目的装机规模不低于100kW, 建成后年利用小 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独立储能项目可放宽至年完全充放电次 数不低于250次。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储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 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等材料。

(4)项目运行情况有关说明材料。

(5)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6)诚信承诺书。

(十二)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补贴和租赁气设施、购买储气 服务补贴

1.支持标准

对企业自建合建项目给予贷款50%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 1000万元;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贷款50% 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贴息。

2.申报条件

(1)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 申报补贴项目必须满足本地区日均3天天然气消费量储气指标 要求,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具备一定储气规 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用户等提供应急和调峰气源的储 气设施。不包括:LNG  液化厂;气化站、加气(注)站及母站 等终端用气设施;输配管网管存;煤制气、人工合成气等替代 气源项目等。

(2)申报补贴必须为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 于已完工项目。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 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3)上报申请补贴的项目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 资计划。

3.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文件批复复印件。

(3)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4)建设或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所支出的财务账目或项目贷款凭证等资料。

(5)诚信承诺书。

(十三)支持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经认定后,按照年 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 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 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 、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 、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 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 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 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 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 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 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十四)支持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 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 单个梯次利用 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 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

B 、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 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企业。

C 、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 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 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 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 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 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 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 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十五)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在合规化工园区 内,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或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 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 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 励。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 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 、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 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 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 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 规范条件》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 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 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 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 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支持大型燃煤电厂应用节 能减排技术、先进发电技术、系统优化技术实施提效降耗改造, 提升利用效率、调峰灵活性,降低煤炭消耗总量和单耗水平;支 持中小型燃煤电厂“煤改气”,统筹推进燃机调峰电厂建设;对上述重点项目按投入资金或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十六)燃煤电厂改造和燃机电厂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提效降耗或“煤改气”改造的,给予投资 的20%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新建成投运的燃机调峰电厂给 予总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20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至少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批复文件(核准批 复和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3)提效降耗改造项目改造前、后主要指标对比分析,项目 改造前、后现场图片资料(改造前、后分别不少于3张照片), 以及项目相关可行性分析报告。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 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七、附则

(十七)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  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 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 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十八)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 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 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所需材料和评审办法等以申报 通知(指南)为准。

(十九)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应对项 目申报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 整性。申报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 金等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经查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原渠 道收回财政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企业或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将企 业纳入失信名单。

(二十)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 级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 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 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 补助资金情况,经查重核验后,扣除重复申报部分的资金。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相关政策条款主管部门解释(详见附表)。本 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政策实施 期间如国家、省级和市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 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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