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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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加快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奖励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速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宣科〔2022〕32号)和《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技术开发经费的激励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培育、建设、发展,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零”的突破、全市新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至少3家、各县市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覆盖。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和支持全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及在孵和毕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对全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对排名前30%的确定为宣城市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或证书。
拟奖励的宣城市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应由市科技局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根据市对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毕业企业数”指标考核得分等情况,经专家评审,对得分排名前三的全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个、2个、1个先进个人名额,用于奖励在孵化器培育和发展中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运营主体、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每人奖励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选要注重向一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专业孵化器服务人员倾斜。
拟奖励的孵化器和人员名单应在孵化器办公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或宣城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宣城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其办公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汇总、审核拟奖励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并及时将奖金拨付至被奖励单位和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为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大力培育和建设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对全市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一次建设成效评审工作。对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得分排名前30%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个先进个人名额,用于奖励在孵化器培育和发展中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运营主体、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每人奖励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对当年争创国家级成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个先进个人名额,用于奖励在孵化器培育和发展中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运营主体、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每人奖励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选要注重向一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专业孵化器服务人员倾斜。第五条和第六条享受对象不得重复。
有关工作程序见第六条相关规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宣城市市本级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技术开发经费预算列支。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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