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湖北省17市州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申报条件流程、申报材料等内容整理如下,湖北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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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湖北省17市州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试点内容
遴选一批具备相关条件、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无 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开展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 请办理型号核准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 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 下,免予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第二批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 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二 、湖北省17市州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申报条件
申请型号核准自检自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经历;
(三)无线电业务产品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 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 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的质量检测部门或者专职检测人 员,具有独立开展型号核准测试的测试场地和测试仪表等设施, 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自证报告负主体 责任;
(五)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六)近三年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 行政处罚;
(七)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
测项目。
对于近三年在型号核准监督检查抽检中合格率100%,获得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相关领域认可的,承担 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以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或称号 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纳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
三 、湖北省17市州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遴选组织实施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自检自证试点 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区、市)无 线电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检自证试点申请书;
2.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拟申请自检自证试点的设备类型及对应的设备名称、主 要功能、生产计划、主要射频技术特性等说明材料;
4.企业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和检 测能力的说明材料;
5. 自检自证试点承诺书(详见附件);
6.其他符合条件的说明材料。
2022年度型号核准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如申请延续试点资格, 无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仅提交试点延续申请(如申请的试点设 备类型与上一年度试点设备类型不一致,则需提交相应生产能力 证明)及承诺书。
(二)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 内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每个省 (区、市)申报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受委托承担型号核 准测试任务的省(市)申报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家,每家企 业申报的自检自证设备类型不超过型号核准服务指南设备三级目 录中的2种,空间电台按一级目录(卫星通信设备)申报。初审 结果请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 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候选名单建议。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自 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及其自检自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经公 示无异议后,确定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及设备类型并对外公 布。
(四)进入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后,申请企业在办理无线 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时,应根据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 请材料。其中,免于提交本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 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但应提交设备的自检 自证测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 出是否准予型号核准许可的决定。
(五)企业试点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延期或调整。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试点企业建立工 作联系机制,加强相关政策及技术指导。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 加强对本地区试点企业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依法推进实施。试点企业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 规定。自检自证报告的技术指标、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应当符合 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标准等要求。自检自证测试报告的模 板可以参照现行第三方测试报告。
五 、监督管理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对试点 企业获证设备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同时,对试点企业的生产能 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试点企业应当 保留申请型号核准的检测样品,随时备查,保留时间为两年。
(一)对于证后设备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或生产能力、技术 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取消企业自检 自证资格。
(二)试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交申请材料或测试报 告的,依法撤销设备型号核准证和企业自检自证资格。
(三)受到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或违反法律、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 处,并取消企业自检自证资格。
(四)取消自检自证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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