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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申报条件标准及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细则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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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17市州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申报入库条件标准

(一)企业所从事行业领域应符合湖北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属于“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算力与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量子科技、现代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智能家电、新材料、低碳冶金等九个新兴特色产业。

(二)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过专业机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2.潜在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9年1月1日及以后)且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成立5年—9年(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且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

3.种子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

二、湖北省17市州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申报入库流程

(一)申报提名。企业自主填写《湖北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企业申报表》、佐证材料(附件1),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投资机构、咨询机构等)填写《湖北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企业提名表》(附件2),装订成册并准备WORD版和盖章后PDF版,提交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

(二)初核推荐。各市州经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名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核,并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盖章后的推荐文件、审核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企业申报资料和机构提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以及上述资料的电子版(含WORD版和盖章后PDF版)一并报送至省经信厅(科技处)。

(三)审核确定。省经信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审核确定,并发布湖北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企业名单。

三、湖北省17市州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申报提名、初核推荐、审核确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库资格。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提名和初审推荐等工作。要积极开展摸底调查,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对专业机构提名但企业未申报的,要及时联系有关企业自主申报(若机构提名非本地企业,请及时报省经信厅)。要加强与当地科技、金融等部门沟通协作,严把初核和推荐关口,确保申报材料和推荐企业质量。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对独角兽培育发展库入库企业,实施精准化政策支持,提供常态化跟踪服务。各地经信部门可以省级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为基础,建立地方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有效实现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共同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

(四)省级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可以常态化申报,通过审核可以及时补充入库;对已上市、并购重组,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及时从培育发展库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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