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6
2000万补贴!芜湖市各区县创新联合体组建申报条件要求及认定奖励流程及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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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认真落实《安徽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试点工作指引》,更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等多链协同发展,组建创新联合体,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由市内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通过市场机制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成的体系化、任务型利益共同体。联合体旨在集聚创新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过程中系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省域副中心,人民城市提供科技支撑引领。
第二章 组建方式
第三条 联合体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大健康和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线上经济)、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支持领军企业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为芜湖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领军企业,近3年每年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近三年每年R&D经费支出不少于3000万元,掌握核心技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科研基础扎实、科研成果丰硕、拥有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并且在产业标准、发明专利、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
第五条 共建单位与牵头领军企业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一般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具备较强创新能力,能够与牵头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优势互补,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每个创新联合体应该吸纳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参与共建的科研院所、高校在相关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能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科研支撑。
第六条 联合体运行前,牵头企业与成员单位应共同签署《芜湖市XXX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以及责任、权利、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保障各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联合体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建设。由牵头企业联合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申报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会同参与发起的成员单位制定相关申报建设方案,以牵头企业名义申报。
2.牵头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和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相关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环节,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芜湖市XXX创新联合体”称号,列入我市联合体建设项目。
第八条 联合体的建设内容为:
1.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牵头企业向市科技局负责、共建企业向牵头企业负责的责任体系。实行牵头企业负责制,压实抓总责任,对牵头企业充分授权。牵头企业是创新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创新联合体的主要负责人。牵头企业负责凝练重大任务、规范项目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科研诚信监督,对所承担的重大科技任务拥有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参与单位决定权、项目资金分配权。
2.开展联合攻关。创新联合体应从牵头科技领军企业和共建单位抽调骨干科技人员组成跨单位、跨领域、跨学科的核心攻关团队,集中资源、集成力量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联合体参与单位可以与有关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混合所有制公司、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开展联合研发或委托研发等多种形式,广泛调动各类科研团队和创新平台资源参与科研攻关,形成“核心+网络”的科研组织模式,带动相关知识、技术的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发展。
3.多元化研发投入。牵头企业会同共建各方商定研发投入比例,形成多元投入机制。研发经费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共建单位开展相关基础研究。积极探索采取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多渠道吸引企业、金融和社会资本、高校院所等加大投入力度。
4.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联合体参与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转化收益分配由契约合同约定,鼓励创新联合体研发的关键技术共享共用。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长效机制,制定科研攻关的知识产权导航策略,引导各参建单位在关键前沿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工作,为实现创新联合体总体目标提供保障。探索建立专利池、专利联盟。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服务,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多种方式面向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共享,促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扩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联合体需严格按照 “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统一的运行保障机制,每年定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行报告。牵头科技领军企业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第十条 联合体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牵头科技领军企业可根据任务实施情况,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对创新联合体的共建单位和任务分配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联合体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等科技项目,支持联合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承接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各类市科技项目,优先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市级联合体申报省级联合体。优先支持联合体成员单位创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体成员单位招引经认定的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强化对联合体的服务和指导,支持牵头领军企业在科技攻关目标凝练、联合体组建、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主导和主责作用,促进产学研紧密协同,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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