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湖北省各市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程序管理暂行办法整理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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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湖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农产品产地环境绿色优良,农产品生产科学高效,农产品质量稳定受控的生产基地。
第三条 基地申报、审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基地审定、公布和撤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审定委员会,其下设的办公室(挂靠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基地评审、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基地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年度督导检查。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 申报 条 件
第五条 种植类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远离工矿区、公路铁路干线和生活区,避开污染源,应距离公路干线、铁路、生活区100m以上,距离工矿企业1km以上;
(二)基地宜集中连片,可以以乡镇作为建设单元,原则上粮油果茶菜基地规模不低于0.5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及地方特色、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原则上不低于0.1万亩;
(三)以1种农作物为主(轮作时,可有多种作物),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
(四)基地农药使用应当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要求,如无对应作物适用农药,或适用农药不能有效应对突发病虫害时,可临时选用湖北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或相关技术方案推荐使用的农药;
(五)基地肥料施用应当符合《湖北省农业主推技术指南》主要粮食作物和果蔬茶化肥用量定额中推荐施肥量和绿色发展施肥量。
第六条 养殖类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条件;
(二)养殖区域符合当地养殖发展规划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域内不得申报;
(三)肉牛设计年出栏量不低于0.2万头,肉羊设计年出栏量不低于1万只,生猪设计年出栏量不低于1万头,肉禽设计年出栏量或蛋禽设计年存栏量不低于20万只;水产基地养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3万亩;
(四)实施绿色健康养殖技术,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生产主体严格执行禁用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无滥用抗生素现象,无违规添加“瘦肉精”现象,鼓励生产主体按照绿色食品标准使用饲料、兽药、渔药。
第七条 基地组织管理制度条件:
(一)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承担基地组织协调、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依托农业技术推广、质量监(协)管员力量,组建基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队伍;
(三)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基地建设。
第八条 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条件:
(一)采取轮作休耕等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方式,推广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结合高标准生态农田和生态河道建设,稳步推进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
(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开展农药减量化行动,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开展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
第九条 基地生产管理制度条件:
(一)设立基地生产单元并实施档案信息管理,各生产单元建立农户(养殖户)基本信息档案;
(二)推广应用统一品类,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五统一”生产模式,每个基地至少建设1个示范片和1家示范企业;
(三)建立生产主体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生产管理及技术培训;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追溯标签。
第十条 基地投入品管控制度条件:
(一)设立基地投入品销售体验柜或专柜,指导农户(养殖户)按照基地绿色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购买使用,对基地投入品销售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二)实行基地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及时向生产主体发放基地投入品使用清单;
(三)推进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开展农兽药零差率统一配供、专业化统防统治等。
第十一条 基地绿色技术推广制度条件:
(一)引进、推广适宜绿色生产的种养品种;
(二)依托技术推广部门和科研院校,建立科学试验点,针对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减农药、减化肥等绿色技术研究与示范;
(三)持续优化基地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以技术手册、明白纸、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宣传。
第十二条 基地监督管理制度条件:
(一)开展投入品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基地投入品销售、使用、废弃物回收检查,检查记录完整保存;
(二)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产地安全监测、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监测结果完整保存;
(三)自觉接受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农产品产业化开发制度,包括:
(一)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共同建设基地,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市场需求,培育推广适合加工的专用品种,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三)依托基地,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打造优质农产品精品品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基地申报主体为县级农业农村局,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基地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申请表》;
(二)拟申请基地地图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图。清晰反映县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情况,标明现状公路、铁路及工矿业区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
(三)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由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的区域环评报告;
(四)申请之日前一年,由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
(五)基地对接企业获得的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生产管理、投入品管控、绿色技术推广、产业化开发、品牌培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保障技术方案落实的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被列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且满足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无需提交其他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基地目录申请程序:
(一)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向市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按第十五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按所列顺序编制成册;
(二)市级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符合申报要求的,将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一并报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审定委员会;
(三)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审定委员开展基地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和意见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准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基地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运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湖北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管理的基地作为湖北省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建设的储备基地。
第十九条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基地管理与扶持。
(一)统筹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化十大产业链建设等融合发展;
(二)将基地纳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跟踪监测质量,根据建设水平实施分级管理,择优推荐申报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
(三)组建基地专家指导组,指导基地及科学试验点建设,协同攻关绿色发展关键技术。
第二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基地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健全基地监管服务体系,将基地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基地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基地长效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每五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安全监测,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基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续报一次,续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申请表、市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督导检查记录表组成,审定委员会对续报基地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经评估合格的继续纳入基地目录,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基地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撤销,且两年内不得提交基地建设申请。
(一)评估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基地周边存在污染源且环境已无法达到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三)基地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等不合格;
(四)基地范围内使用国家禁限用投入品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发生有损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荣誉的行为;
(六)基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申请表、现场检查报告、监督督导检查记录表及评估工作方案等,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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