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根据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整理,盘点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条件要求及申报材料流程,各区县须知,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想要申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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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专 利 申 请 预 审 行 为 , 提 升 预 审 服 务 质 效 ,充 分 发 挥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以下简称 “长沙保护中 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专 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 (国知办发保字 〔2023〕4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第7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长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长沙保护中心负责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 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预审管理,支持高质量专利申 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长沙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 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进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缩短审查周期的 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经长沙保护中心预审 备案初审通过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长沙保护中心完成预审注册 审核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 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长沙保护中心所提供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不收取 任何费用。
第二章 创新主体备案管理
第六条 长沙保护中心支持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 工作诚信度高的创新主体进行预审备案,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七条 创新主体预审备案的条件为: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法人单位;
(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长沙保护中心预审产业领域 相符;
( 三)具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且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能 力和经费投入;或处于初创阶段,但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且具有较 好成长性;
( 四)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且 不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 五)经营范围不包括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第八条 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
请行为,但相关专利已撤回或申诉成功的,经长沙保护中心审核 通过后,可以申请备案。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
章:
( 一)《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 印件, 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 三)近三个月的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和研发投入证明等;
(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在预审管理 平台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长沙保护中心初审合格后提交国家知 识产权局复核,并于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通过专利预审平台反 馈备案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当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联系人、账号管理员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 提交专利预审案件。
第十二条 长沙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主体动态管理机制,对于 已注销或注册地迁出长沙的备案主体,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后取消备案资格。创新主体符合备案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预审 备案。
第三章 代理机构预 审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代为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诚 信守法,为备案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的条件:
(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代理机构;
(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 状态且信用等级为A 及以上,且未被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 违法失信名单。
( 三)近一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代 理并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为;
( 四)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需在专利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按要 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 一)《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四)《预审账号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
(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联系人、账号管理员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 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第十七条 长沙保护中心每周对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进
行集中审核。
第 四章 专利 申请预 审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长沙保护中心根据业务规范要求进行预审审查, 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 书、通过或不通过通知书、一致性审查合格或不合格通知书等。
第十九条 长沙保护中心在收到专利预审案件3个工作日 内 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发出通过或不通过通知书。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1个 工作日内,或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预审意见;在收到预审 请求通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 预审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不受理通知 书:
( 一)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完整或联合申请人之一应备 案却未备案的;
( 二)预审案件的IPC分类号或洛迦诺分类号不属于国家知识 产权局核准的长沙保护中心可受理范围的;
(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 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际申请;
( 四)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预审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不通过通
知书:
( 一)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或低质量的专利申请的;
( 二)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或投稿的;
( 三)提交的预审案件明显可以合案,或属于技术方案实 质相同的预审案件的;
( 四)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修改,或一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 五 )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有效组分、数据的;
( 六)预审案件存在《发明/实用新型案件自检表》或《外 观设计案件自检表》中列出的三项以上的问题,或者同一项问 题出现三次以上的;
(七)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与其实际经营范围不符,且无 法提供研发证明材料,或无法证明其具备相关研发能力的;
( 八)在预审通过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 请的;
(九)属于《承诺书》中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或分案 申请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 (十一)其他应当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预审案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一致性审
查不合格通知书:
( 一)未在接到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
并反馈申请号的,或者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费用缴纳延 误,但未及时向长沙保护中心反馈的;
(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通过 的申请文本不一致,或者仍存在初审形式缺陷的;
( 三)其他应当不予合格的情形。
第 五章 专利 申请预 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沙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建立专利申请前 评估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提交预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长沙保护中心负责专利申请预审规范化管理, 采取提醒、约见、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 审工作秩序,保障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 一 )一个季度内,被受理的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达 30%及以 上的;
( 二)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或投稿的;或因申请 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 三)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案件的;
( 四)未按《承诺书》的规定递交 XML 格式申请文件、答复 或补正文件的;
( 五)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变更著录项目的;
( 六)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递交
同 日 申请文件的;
(七)在预审通过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 的;
( 八)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九)其他应予以提醒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且情节 严重的,予以约见。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 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 一)经首次提醒或约见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出现本办 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情形的;
( 二 )一个季度内,因权利要求存在新颖性问题不予通过的 预审案件达 2 件及以上的;
( 三)备案主体一个自然年度内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 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 四 )一个自然年度内存在 2 件及以上预审授权发明专利维 持年限低于 2 年;或者预审授权专利转让超过 5 件且未向长沙保 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 五)代理机构委托非本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的;
( 六)其他应当暂停预审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预审服务一年:
( 一 )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受理的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 50%的;
( 二 )一个自然年度内存在 2 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初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 三 )一个自然年度内,经预审的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 步认定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 四 )一个自然年度内存在 5 件及以上预审授权发明专利 维持年限低于 2 年的;
( 五)备案主体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的非正常 专利申请行为,既不撤回也不申诉的;
( 六)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七)递交的预审案件存在明显抄袭或编造的;
( 八)存在无资质代理的;
(九)其他影响预审秩序的行为,且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存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的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或申诉申 请的,应当向长沙保护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撤回或申诉受理 期间可以申请专利预审服务。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 相应责任主体备案或注册资格:
( 一 )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受理的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 70%的;
( 二)非正常专利申请较多,且情节恶劣的;
( 三)被撤销、 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 四)其他影响预审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长沙保护中心加强预审案件的质量管理,对于 多批次存在被初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或非正常专利申请数 量较多的备案主体,以及专利预审质量较差的备案主体,其能够 主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且积极消除影响的,设置6个月预审服 务监测期,期间预审案件合格率超过80%的,依申请审批通过后 解除监测期。
第三十二条 长沙保护中心加强对科研院校类备案主体的 精准管理,对于被初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较多的发明人,且 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应发明人及其所属院系或部门预审服务2-6 个月。相关备案主体应当积极配合长沙保护中心精准管理工作, 加强内部管控。
第三十三条 长沙保护中心作出处理前,应告知备案主体或 代理机构违规事实、依据、处理措施和期限。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接到长沙保护中心发出的提醒、暂停预 审服务、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等通知书后,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长沙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长沙保 护中心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合议,于 10 个工 作 日内将合议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按照合议结果进行处理。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暂停预审服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 进行整改,期满后可向长沙保护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长沙保 护中心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预审服务。取消备案或注册资 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备案或注册申请。
第 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 权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专利代理以及专 利申请预审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长沙保护中心组织的活动,并 及时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长知保发〔2023〕9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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