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办法!陕西省10市各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申报材料条件及奖补资助

2024/12/30

陕西省10市各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申报材料要求及奖补资助实施办法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10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陕西省10市各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申报材料要求及奖补资助实施办法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10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条为促进创新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能力,构建同创新驱动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根据《陕西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陕发〔2022〕15号)和《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奋力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陕知办发〔2024〕16号),就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规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是指融资企业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协调人)组织协调相关担保、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交易、质押、再许可等方式受让上述基础资产,经第三方机构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提供增信后,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融资企业是指在陕西省内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数据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在向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申报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之前,项目牵头单位应书面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备项目发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场所、构架规模、融资期限、首期发行时间、参与的金融机构等。所发行证券化项目名称一般应冠以“知识产权”字样。

第五条申请奖补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产品期限不低于1年期(含),储架规模不低于1亿元(可在批复期限内分期发行),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在发行成功后予以奖补。

对融资企业,当期融资额度超过100万元(含)享受奖补政策,按当期票面利息的50%给予综合奖补,单户企业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含)。

对牵头单位(项目协调人),成功发行后,按每单产品实际融资金额的0.3%予以奖补,同一产品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七条融资企业、牵头单位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奖补时,应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陕西省知识产权证券化奖补项目申报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

4.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质押文件;

6.质押借款合同等证明文件;

7.放款及利息支付凭证,到期还款支付利息承诺书等;

8.企业专利产品的备案证书;

9.开展工作的相关印证材料及组织知识产权金融推广活动情况;

10.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奖补申请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在要求时间前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逾期不再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拨付资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中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有争议,相关方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无效请求的;

2.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3.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十条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融资奖补资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项目奖补申请材料,核算奖补资金额度,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融资企业、牵头单位应该做好项目台账管理,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融资企业未按期支付利息形成违约的,应追回其奖补资金,并按比例核减项目牵头单位的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对在业务办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经查实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24、2025年度所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