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
税收优惠!湖北省17市州高企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技术合同认定税收减免、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高层次及重点人才税收优惠、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仪器进口税收优惠、科普事业进口商品进口税收优惠等申报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根据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工具包梳理,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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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 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 ,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的 ,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25 年前执行对制造业高 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政策 ,最低不低 于法定税额标准。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订版)(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第二十八条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 设的意见》(鄂发〔 2021 〕20 号 )第六条第十九点。
( 二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先进制 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告所 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中的 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16〕32 号 )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可以择优选 择适用 ,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 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 )第一、七条。
(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出资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 出 ,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 100%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 础研究资金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第一条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 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 )第 一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4 号 )第七条。
( 四 )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 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 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 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 构;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 程研究中心;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 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 类科研院所, 以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 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 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以教 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 机构和学校。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 为的 ,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 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 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 ,并注明相关资质起 止时间。
相关政策:《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 )第一、二条。
(五)技术合同认定税收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经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 享受 减免增值税。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 ,不得享受国家对 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 是指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中 “ 转让技术”“研发服务” 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 ,是指就特定 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业务活动)。
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 ,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 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备案。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六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 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 ,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
相关政策:《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 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第一、二条。
( 七 )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 48 号 ) 第四条第一项。
( 八 )高层次及重点人才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和部队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 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奖金 ,按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 办发〔 2021 〕19 号 )第十三条。
(九)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 ,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 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按照20%的“ 偶然所得” 专案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税。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 给予科技人才个人奖励 ,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 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才的现金奖励 ,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 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 ,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相关政策:《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 号 )第十三条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
(十)科研仪器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对科学研究 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 图书馆进 口 国内不能生 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征进 口关 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版物进 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 党校(行政学院)、 图书馆进 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 免征 进 口环节增值税。
相关政策:《关于“ 十 四五”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 口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关税〔 2021 〕23 号 )。
(十一)科普事业进 口商品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湖北省内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 台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 的科普基地( 以下统称进 口单位) ,进 口以下商品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 口 环节增值税: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 口 的拷贝、 工作带、硬盘, 以及以其他形式进 口 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 工作带、硬盘 。2.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 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1.属于财关税〔 2021 〕26 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
2.为进 口单位自用 ,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不得进行商业销 售或挪作他用;
3.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 口 的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关于“ 十 四五” 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 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 〕2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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