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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市州科技创新券征求稿申报条件范围、奖励补助标准及申请流程

2025/2/14

根据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梳理,盘点四川省各市州科技创新券申报条件范围、奖励补助标准及申请流程等内容,本文内容将作为参考!详情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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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着力点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财政厅统筹落实省创新券相关资金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申领和使用创新券的创新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省专精特新企业、省级瞪羚企业,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

(二)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省创新券支持的科研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三)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四)无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

质量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须向科技厅申报,审核通过后纳入服务机构名录库。包括: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国省新型研发机构、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省重点实验室、国省技术创新中心、国省产业创新中心、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省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省级中试研发平台等的依托单位;(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机构: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

2.能够对接服务企业的创新需求,具备相关行业所必要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3.承诺按照要求开展省创新券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4.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 同一法人单位不得以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身份同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发放,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由创新企业申领和使用,总额度发完即止,全省通用通兑。

第八条 省创新券对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服务的省内服务机构,按省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奖励可用于对服务机构团队、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省市(州)协同推进省创新券共用共享,对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市(州)财政也应给予联动支持,对上年度联动支持的市州,省财政按上述政策进行兑付,未联动支持的,省财政不予兑付。

第十条 省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类别及标准: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等,兑付额度最高为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

(二)共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1

(三)中试熟化、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服务、概念验证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

际发生金额的30%;

(四)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兑付额度最高为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五)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兑付额度最高为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0%;

(六)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购买国家部委、省级管理部门认可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最高可按培训费用的30%、人均使用省创新券最高1000元;

(七)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企业购买技术咨询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0%。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

相关性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简称“省创新券平台”),开展省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省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工作均在省创新券平台上服务、审核。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省创新券平台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线实时申领、使用、兑付省创新券。服务机构登陆省创新券平台注册申报,审核通过后在线发布服务内容、接收省创新券。

(二)创新企业提交兑付申请,兑付申请经所属市(州)初审、省级复核、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省创新券可随时申请、定期审核、定期公示,原则上每半年兑付1次。

第十四条 建立省创新券服务订单抽查机制,对相关企业创新券使用、服务机构服务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科研诚信等进行核查。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申领和申报时须承诺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予兑付或双倍返还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各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申领和申报时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停拨或双倍返还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三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有违法行为的,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省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创新企业培育发展、服务机构发展及服务质效、存在问题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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