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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技术创新专项贷业务申报材料流程及认定奖补要求操作指引

2025/3/3

湖北省17市州技术创新专项贷业务申报材料流程及认定奖补要求操作指引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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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企业转型发展中的难点堵点,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湖北省设立了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以下简称“专项贷”),计划总规模500亿元,首期200亿元,以后年度视专项贷首期运作情况,逐步做大规模,专门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科技企业的创新研发和技术改造升级提供融资支持。

专项贷是指由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专项贷款,通过向有技术、有潜力、有市场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助力企业拓宽创新研发和技术改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专项贷实行“白名单”管理,由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制定,滚动更新,并定期推送至专项贷系统。

对纳入“白名单”并获得合作银行专项贷款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其中“首贷户”企业(指贷款发放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过往贷款记录)按200BP贴息,其他企业按150BP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的贴息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享受专项贷贴息政策的贷款限定为1笔。对于续贷、展期、逾期贷款,自续贷、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专项贷贴息政策与其他中央、地方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经公开遴选,首批专项贷合作银行共7家,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业务操作指引》转发至各企业,请有需要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及操作指引,申请进入“白名单”,“白名单”实行滚动推荐,每个季度推荐一次。拟申请进入“白名单”的企业,请填写附件1《技术创新专项贷企业白名单申请表》,发送至邮箱。我区将根据省市通知,滚动推荐。

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创新链与资金链深度融合,发挥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联动作用,更好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我省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业务管理办法》(鄂财产发〔2024〕66号)、《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试行)》(鄂财产发〔2024〕1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以下简称专项贷),是指由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专项贷款,通过向有技术、有潜力、有市场等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助力企业拓宽创新研发和技术改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省级财政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对专项贷实施贴息。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专项贷开展效果好的金融机构,组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专项贷业务开展、贴息申请、审核、贴息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专项贷计划总规模500亿元,首期200亿元,实行先到先得、贷完即止。以后年度视专项贷首期运作情况,逐步做大规模。

第五条专项贷通过“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贷”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贷系统)实行企业融资需求、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贴息审核、贴息登记全流程线上管理。

第二章专项贷发放对象和合作银行

第六条专项贷发放对象实行“白名单”管理。省经信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白名单”,滚动更新,并定期推送至专项贷系统。专项贷支持“白名单”企业进行创新研发和技术改造升级。

第七条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引导基金公司签订专项贷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省级专项贷产品,明确贷款利率优惠等具体信贷支持政策;

(四)针对省级专项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BP;

(五)针对专项贷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

经公开遴选,选定的首批专项贷合作银行共7家,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贷款流程。

(一)“白名单”企业通过专项贷系统提交融资需求并选择意向合作银行,相关需求信息推送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融资需求。

(二)合作银行自主考察、筛选确定贷款项目及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手续完备、资料合规的前提下,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通过后及时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并发放贷款。

(三)合作银行实时上传已发放贷款情况至专项贷系统“合同备案”及“放款登记”,并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项目基本情况、授信审批、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受托支付凭证等材料。

(四)贷款合同在专项贷系统备案后,企业需通过系统选择一笔拟申请贴息政策的贷款合同,如有多笔的有且仅能选择一笔,银行仅可对企业选定的贷款合同进行贴息申请。

第九条建立合作银行绩效考核机制。省引导基金公司原则上每半年针对合作银行的业务规模、业务推进配合度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合作银行资质。

第三章专项贷贴息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贴息支持范围。贷款类别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包括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投资扩产、人才引进等。

第十一条贴息标准。对纳入专项贷“白名单”中的“首贷户”企业(指贷款发放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过往贷款记录)按200BP贴息,其他企业按150BP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的贴息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享受专项贷贴息政策贷款限定为1笔。对于续贷、展期、逾期贷款,自续贷、展期、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专项贷贴息政策与中央、地方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贴息金额计算公式:

“首贷户”企业季度贴息金额=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金额x贴息利率(2%)x本季度天数/360。

其他企业季度贴息金额=符合条件的贷款本金金额x贴息利率(1.5%)x本季度天数/360。

如贷款为当季度新发放,天数为贷款已投放天数。

第十二条贴息期限及条件。在2024年10月16日至专项贷首期规模发放完毕期间,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且相关贷款资金符合要求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第四章专项贷贴息流程

第十三条贴息资金实行预拨清算机制。省财政厅分季度按程序向合作银行预拨贴息资金。合作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在收取企业贷款利息时予以扣除。省财政厅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清算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预拨。合作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已发放贷款,通过专项贷系统向省引导基金公司提出贴息资金预拨申请。省引导基金公司审核汇总贴息资金需求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后将对应贴息资金预拨至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申请。合作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贷系统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附结息单、还本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合作银行出具的申请贴息函和承诺函盖章扫描件。

第十六条初审。省引导基金公司通过专项贷系统对资料进行初审,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清算。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通过专项贷系统对贴息资金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后,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形成贴息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批复的贴息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预拨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清算。经办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反馈财政贴息审核情况,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经办银行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贴息登记。合作银行通过专项贷系统进行贴息登记,并上传银行贴息回单和企业付息凭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发放专项贷贴息资金,积极配合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合作银行若故意或存在明显疏漏导致违规贴息资金,须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及孽息或全额承担相应财政资金损失责任;情况严重的,取消相关合作银行继续参与贴息项目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法分子通过贴息项目骗取财政资金,如发现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贴息条件、获得贴息后在专项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应立即取消贴息资格,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指引由省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解释,并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效力可追溯至2024年10月16日,项目全部执行完毕后自动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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