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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专利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申报资助补贴和认定条件类别

2025/3/17

成都市金牛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申报政策解读,包括金牛区专利奖、商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奖补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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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金牛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实施原则

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核、总量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经费来源

资助资金纳入金牛区财政经费预算。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均在金牛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金牛区的个人,服务金牛区发展的上级事业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可由多个权利人推选一个权利人为代表人作为资助申请人。

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申报指南文件确定。

第五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已获得金牛区现行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

2.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类主体,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

3.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类别

第六条 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对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对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专利(专利组合)多次获奖,不重复资助,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补贴差额。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第七条 促进地理标志发展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5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的权利人,每个给予5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配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项目

1.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10万和8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5万、1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被省、市确定为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或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通过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在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在获得市相关资助后,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前述费用25%的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运用

对已经实施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经评审后,根据专利成果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遴选出其中的优秀项目,给予每个优秀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在获得市相关资助后,再按照案件实际发生维权代理费的20%,给予原告(或请求人)单个案件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每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

在获得市专利(商标)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维权险种相关资助后,按照实际缴纳保费、评估费的15%给予投保人一次性资助,单个投保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对首次通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T/PPAC 701-2021)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元/人、3000元/人、6000元/人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资助一次。

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

对金牛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引入、培养的执业专利代理师,在该机构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资助。同一专利代理师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终止资助并追回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主体提出的资助申请,并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的申报方式、时间、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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