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3
各类惠企福利!合肥市11条产业政策申报奖补指南,包括《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合肥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生物医药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中国声谷建设和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推动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合肥市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各区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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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一、培育主体类
1.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研究设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不高于其当年营收增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的10%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和增量分别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增量的5%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
2.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最高100万元奖励。
3.支持产业链融合发展。对于新增制造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供应链融资授信额度评定,对授信额度内融资,根据融资实际发生额,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强化产业链企业近地协同,对吸引新增上下游产业链企业3家以上且每家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引入方或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并购重组,对于
通过并购重组新增的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并购基金管理团队或并购主体管理团队并购资金1.5%的支持,单笔最高500万元。
二、科创生态类
4.支持科技攻关。设立“拨投结合”的“资金+基金”池,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项目提供“资金+基金”支持。设立国家级平台培育专项,对纳入培育对象和成功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每年给予1个定向市级攻关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省科技创新政策实际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在科技部门备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鼓励高校院所、新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企业围绕本市科技、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任务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每个项目支持最高20万元。
5.支持高水平孵化器建设。按照分年度前置支持方式,给予高水平孵化器总计最高30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建设资金支持与参股基金支持分别最高1500万元。按照分年度前置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中试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6.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实现转化的,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三、融资支持类
7.升级“政信贷”支持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等7类高成长企业纳入“政信贷”风险补偿范围。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5亿元。
8.增强担保风险补偿。建立科技型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担保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对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保费标准不高于0.5%的,按照不超过保额的0.6%给予保费补贴。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含创新联合体)研发专项贷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利息补贴,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项目贴息分别最高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利息补贴;通过“政信贷”获得首次贷款的,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
10.支持科创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联合科创载体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对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服务企业超过100户的科创金融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放贷款的万分之五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产业升级类
11.支持制造业加大投资。对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12.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新获评“灯塔工厂”“国家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等高能级荣誉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升级改造。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按照节能量、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照不超过50元/m²、100元/m²、150元/m²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4.支持工业企业“入园上楼”。对优质“工业上楼”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开发建设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5.支持场景示范应用推广。建立市级新场景解决方案目录,引导新场景解决方案落地优先应用“三新”产品。对应用目录内新场景解决方案的业主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其中对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场景需求的新场景解决方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4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场景实验室”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增省级“三首”产品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创造的主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转化、金融等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认证、导航的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或通过验收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商业秘密创新试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主体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五、激励县(市)区、开发区类
17.支持县(市)区、开发区扩大有效投资。对城区新增投资额5亿元以上、开发区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县(市)新增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高质量工业项目,市财政分别按照当年形成有效投资额的10%、6%、2%,给予县(市)区、开发区激励。政策有效期内审定的项目连续支持最长5年。对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支持比例。
18.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设立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促进县(市)区、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和高质量项目集聚。鼓励区、开发区出台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对其新增的高质量服务业项目,给予区、开发区激励支持,政策有效期内审定的项目连续支持最长5年。
六、人才及各产业专项政策,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产业链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制造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对50亿元以内的增量,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对50亿元到100亿元(含)之间的增量,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企业最高25万元奖励;对100亿元以上的增量,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亿元。
二、支持金融赋能产业发展。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新增制造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供应链融资授信额度评定,对授信额度内融资,根据融资实际发生额,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投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新项目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持股1年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扣除国资出资金额)的2%
给予单个基金管理团队最高5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150万元。
三、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独立式换电站的,按照换电站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最高4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投资建设额定充电功率不低于60kW,且设备储能电池容量介于100kWh和200kWh之间的储充一体化充电设备的,按照设备储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300元/kWh的一次性投放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0万元。
四、支持县域公共充换电设施运营。在“四县一市”范围内,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公共领域充(换)电场站,年度依据实际充(换)电量给予运营企业最高0.15元/kWh的充(换)电服务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
五、优化新能源货运车辆使用环境。采用通行证许可方式,放宽新能源货车市区通行区域和时段,简化新能源货车通行证办理审核流程,允许总质量4.5吨以下新能源厢式或封闭式货车在非高峰时段进入高架桥及上跨式立交桥道路通行。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智能网联)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最长30分钟。
六、支持公共领域节能减排。面向客运、驾培、物流、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运营企业、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营企业,对其新购置且接入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测平台的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在1万千克以上的,按照不超过10元/kg碳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减排奖励。
七、优化新能源车险市场生态。面向承保新能源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新能源货车保险赔付率超过100%的保险公司,对超出部分给予50%补偿。其中,赔付率100%—150%(含)的补偿上限为500元/辆,赔付率超过150%的补偿上限为1000元/辆,各保险公司总体补偿金额最高2000万元。
八、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对独立运营且接入监管平台的加氢站,根据实际加氢量按照不超过30元/kg给予单个站点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支持采购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采购主体不超过15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采购主体最高补贴600万元。
九、支持车网互动示范运行。对新建或改造具备车网互动功能充电桩(不含储能功能)的,按照不超过充电桩相应设备投资费用的2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补贴。新能源汽车接受市级调度参与反向放电的,对楼宇、园区、建筑放电按照不超过0.3元/kWh给予补贴,对电网放电按照不超过2元/kWh给予补贴,单个车主最高5万元。负荷聚合商聚合新能源汽车资源、接受市级调度对电网放电的,按照不超过0.1元/kWh给予放电补贴。
十、支持车芯协同产业化应用。对车规级芯片批量化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测试和零部件采购费用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补贴。
十一、支持产业技能人才培育。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汽车类公共实训基地,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
十二、支持智能网联车辆研发量产。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并通过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检测费用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不含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单位,按照不超过1元/公里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里程补贴,开展“车路云一体化”协同功能验证的,按照不超过1.5元/公里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里程补贴。对进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整车企业,按照每款车型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单个整车企业最高补助2000万元。
十三、支持智能网联车辆“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对新建和改扩建“车路云一体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城市智能网联车辆管理服务平台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投入运营的城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链管理服务平台,根据运营成效给予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奖补。支持智能网联示范场景建设,对智慧出行、智慧物流、无人自动泊车(下线)等场景,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包含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路侧设施设备等)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鼓励公开道路运行车辆(含功能型无人车)搭载车联网协同终端,对车辆(车联网协同终端)接入管理服务平台(完成CA认证)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不超过1000元/辆(个)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应用补助。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可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政策中涉及的所有车型,如采用财政资金购置,一律不予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碳减排量(千克碳)=车辆行驶里程(km)*碳减排系数*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L/100km)。碳减排系数测算:节约1升汽油=减排0.627千克碳;节约1升柴油=减排0.717千克碳。
合肥市推动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产业链生态建设。对年度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当年营收增速超过50%的光储制造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链式聚集的配套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相关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鼓励光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深耕细分市场,突破重要产品和核心技术,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打造细分行业和市场领军企业、行业“小巨人”。
三、提高产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新型电池、逆变器、光伏材料、光伏装备、储能系统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骨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不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光储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支持新技术加快产业化。支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背接触(XBC)、零主栅(OBB)、钙钛矿单结电池、晶硅钙钛矿叠层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半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大容量电芯(500Ah+)、氢储能、飞轮储能等新一代技术产品且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拓展市场。支持制造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开展光伏及储能产品国内外检测认证年度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检测认证补贴。
六、支持多产多销。鼓励制造企业多产多销,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电池片、组件、逆变器年销售量较上年度每增加500MW,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储能产品制造企业,储能电芯、储能系统销售量较上年度每增加500MWh,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500万元。
七、支持用户侧储能电站应用。对装机容量大于1MWh、接入虚拟电厂、接受市级需求响应调度指令的新建成用户侧储能电站,根据利用小时数对磷酸铁锂储能电站放电量,按照不超过0.2元/kWh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液流电池储能、钠离子电池储能、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电站,按照不超过0.4元/kWh给予最高400万元补贴。
八、支持绿电消纳。对高耗能企业,根据新增绿电自发自用电量和绿电消费电量,给予不超过0.01元/kWh的补贴。
九、支持绿色低碳场景应用。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光储充一体化、微型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微电网项目的,按照不超过储能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装机规模超过250kW的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BIPVT)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照不超过0.2元/kWh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可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已纳入合肥市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政策支持的存量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生物医药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发挥高能级科研机构力量,围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开展新型药械攻关,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创新研发、产业发展等方面应用推广。聚焦生命科学、合成生物等前沿领域,布局一批科技重大专项,鼓励高校院所、骨干企业承担相关攻关任务。
二、支持产品研发。对开展临床试验并转化的新药,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根据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对创新药,新进入I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4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改良型新药,新进入I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聚焦化妆品新原料、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原料、农作物新品种、中间体新原料、生物基新材料及能源等领域开展合成生物学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研发强度超过10%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扣除药械产品研发投入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成果转化。对新获批件(证书)或通过备案认定的生物医药(含兽药)、生物制造新产品,1年内投产并实现销售的,分类给予一次性奖励。
人用药: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化学仿制药(国内前三仿制、比照省级“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药品)、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照批件类别给予上市许可批件持有人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固体制剂、注射剂,按照品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奖励最高50万元。对已上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进行再开发,并新增适应症的,给予单个品种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
兽药:对新获一、二、三类新兽药证书,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新型、改良型兽用诊断试剂,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步开展药学和临床试验比对、仅开展药学比对的兽药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医疗器械: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高值耗材,以及进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根据产品类型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生物制造:对利用合成生物学技术生产的,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且被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化妆品新原料、通过国家卫健委安全性审查并获批准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原料、通过省级及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品种审定编号和证书的农作物新品种,单个产品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支持金融赋能产业发展。发挥现有母基金和遴选子基金作用,加快布局更多耐心资本和长期资本。持续建设市级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企业单独或与政府投资平台联合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化运行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投资生物医药(含兽药)、生物制造项目1000万元以上且持股超过1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扣除国资出资金额)的2%给予单个基金管理团队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1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单个项目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并购贷款实际支付利息5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提质增效。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持续提升药械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企业承接药械委托生产的(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给予被委托方不超过年度加工服务费增加金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二)、行业标准(排名前二)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支持产品应用。制定“新质药械”目录,打造若干药械示范应用医院,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特色,以“应配尽配”原则配备使用“新质药械”产品。对经认定的药械应用场景医疗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较快的生物医药(含兽药)、生物制造工业企业,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超20亿元、10亿元、5亿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20%以上的超1亿元、5000万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中标国家组织药械集中带量采购的,按照不超过中标总价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品种最高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最高奖励1500万元。
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HRA)等机构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通过合成生物技术生产的化妆品新原料、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原料、农作物新品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认证费用的30%给予单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八、支持配套平台建设。对省级及以上部门在肥设立的药械指导工作站,根据为企培训、指导申报批件等服务成效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对新增建设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检验检测、中试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对为企业(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生物医药(含兽药)、生物制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药械报批、临床试验、检验检测、产业培训、创业服务的机构等,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合同总额的10%给予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新研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含市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平台)等专业机构开展培训、交流、招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专业平台企业整合产业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含兽药)、生物制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缴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单个平台企业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累计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医工融合发展。支持与中国科大、安医大及其附属医院等高校、医疗机构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建立“医院+研发机构+企业”对接机制,开展常态化对接活动。加快中国科学院临床研究医院(安徽临床研究医院)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建设院内临床研究中心。支持医院开展示范性研究型病房改造建设,对经认定研究型病房的病床,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DRGs临床绩效体系等考评体系。
十、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安徽省生物制造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围绕细胞和基因治疗、免疫治疗等重点方向,争创安徽省生命健康产业先导区。聚焦“一园一特色、一园一品牌”,支持高新区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园、肥东县医疗器械产业园、肥西县药谷科技产业园、瑶海区MAH转化中心、包河区CXO产业创新集聚区、长丰县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园、庐江县宠物医药产业园建设。依托市级产业链专班工作机制,加强省市联动,与省级产业链专班保持常态沟通协调,做好项目调度,服务产业发展。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可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支持产品研发和支持成果转化两项条款中,涉及合成生物、生物制造、兽药以外部分,按照市与各县(市)区、开发区1:1配套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中国声谷建设和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围绕人工智能操作系统、框架软件、模型算法、国产芯片、智能传感、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实施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突破,对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通过验收后按照不超过国家实际到账资金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应用。推进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鼓励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单位协同创新,围绕科学研究、教育医疗、生产制造、智能建造、智慧物流、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发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对已经应用的解决方案开发、应用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经实现规模化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解决方案开发单位,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对获批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运营单位,按照不超过获批项目硬件设备及软件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三、支持智能终端产品开发。构筑智能终端产品新高地,支持智能机器人、智能装备、智能手机、智能电脑、智能穿戴、智能办公、智慧康养、虚拟现实等终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对技术水平、市场业绩达到一定条件的产品,分档给予研制单位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成立两年内升规且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人工智能企业,分档分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补。支持组建中国声谷基金,加大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的投资支持力度。
五、支持产业链企业导入。鼓励企业引荐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推动其生态企业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新集聚企业在两年内升规的,每户给予引荐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鼓励各产业园区作为中国声谷合伙人,打造软件和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共同建设中国声谷拓展园区。对集聚上市公司、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年度营收亿元以上、规模以上等企业的,分档给予激励支持,每个中国声谷(拓展)园区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六、支持优质企业培育。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中国声谷企业,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对获得国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中国声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补贴。
七、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人工智能算力、模型、检测、适配、开源工具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外开放共享、提供服务。开展平台服务效果评价,对服务效果达到一定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购买平台算力服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购买服务费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购买平台其他服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购买服务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八、支持开源体系建设。建设一站式研究、开发、协作、部署和展示人工智能的开源服务体系。对基于自主核心技术研发的开源项目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捐赠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运营开源社区或组织开展开源培训、论坛、竞赛等活动,按照不超过审定的社区年度运营费用的30%或活动举办场租费用的3倍,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九、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支持数据要素供给与流通,对通过符合条件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数据产品及数据治理等数据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数据要素应用创新,对本年度入选国家典型案例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提升产业治理能力。发挥中国声谷服务平台作用,打造高能级投资服务平台,建设中国声谷产业治理平台,根据工作开展成效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每年可酌情调整。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本政策适用于主要从事软件和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推广应用及相关服务的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市场主体壮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以上的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产业领域设计、装备、材料类企业,分档给予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培育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龙头企业,有企业当年纳统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市财政对县(市)区、开发区予以激励支持。
二、支持产业链式协同。强化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近地协同,对吸引新增上下游产业链企业3家以上且每家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引入方或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品推广应用。对首次采购企业自主研发的原材料、
零部件、高端装备等上游关键产品的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或首次采购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产品用于终端产品的下游制造企业,且采购3家以上、每家采购100万元以上、总采购超过1000万元,形成有效供应链的,按照不超过采购总额的5%给予采购方最高6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关键领域研发。对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及关键材料等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以及下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关键核心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研发强度超过5%的,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五、支持企业流片。对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企业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按照不超过流片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企业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的,按照不超过掩模版制作费用的50%分档给予最高400万元—600万元补助。鼓励晶圆代工企业拓展客户,对晶圆代工企业与单个设计企业年度代工金额超过5亿元的,分档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每家代工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晶圆代工企业近地吸引上游客户且客户当年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分档给予50万元—300万元奖励,每家代工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购买和研发IP/EDA。对向IP提供商购买可重复使用IP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购买EDA工具软件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从事集成电路EDA工具研发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七、支持基金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助力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参与种子轮、天使轮等初创期企业融资,年度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产业并购。鼓励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并购活动,对成功并购非关联企业并取得控制权、并购金额2000万元以上,并对企业在技术创新或规模增长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的,按照不超过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九、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持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领域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或检测平台运营,对开展样片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服务企业费用的10%给予奖励,其中,对开展第三代半导体领域工程样片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车规级认证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服务企业费用的30%给予奖励,每家平台最高奖励200万元。提升国家级平台公共服务能力,按照不超过实际服务企业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支持产业链式协同、支持产品推广应用、支持关键领域研发投入3项条款可与市级其他政策叠加支持,其他条款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扩大投资。对县(市)区、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推荐组织引进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并落地的,给予引荐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库且投资2000万元或企业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
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新购办公用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购买金额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支持做大做强。对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满足增速要求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批零住餐及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做大规模的,分别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按期升限入统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三、促进融合发展。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支机构独立发展,当年升规纳统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企业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产业互联网平台、设备租赁等业务独立发展且当年升规纳统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根据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新设立企业员工已享受市级人才政策的,可继续享受。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专业性贸易企业,推动打造商贸枢纽城市,对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
四、推动集聚发展。支持建设研发设计、软件信息、检验认证、现代物流、知识产权等服务业集聚区,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合肥法务区高端化国际化发展,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分档给予单个楼宇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楼宇运营企业整合运营闲散商务楼宇,对整合运营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楼宇运营企业更新改造10年以上的老旧楼宇,对单个楼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五、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人才认定为省市高层次人才,根据薪资水平按规定享受市级人才政策,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名额。支持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和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市级人才政策。面向独角兽、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发放服务券,用于采购各类生产性服务项目。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专项金融产品,将企业创新能力、人才团队、专利研发、应收账款等转化为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贷款发生风险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
六、做优公共平台。服务全市“6+5+X”重点产业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公共服务平台独立发展拓展业务的,根据市场化运营成效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创建国家(省)级质检中心、计量测试中心、质量标准实验室等重大公共服务平台。
七、做强检测认证。推动市场主体“以商招商”引进检测认证机构,鼓励检验检测行业并购重组,引导机构向产业急需、填补空白以及高端检测技术等领域拓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八、提速数字经济。对从事游戏动漫、直播视频等数字内容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软件企业,按照年度软硬件产品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社会组织和企业在肥举办高水平工业设计大赛或专项赛等赛事活动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档给予差额补助。对在行业公认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广告赛事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九、强化现代物流。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知名货运代理、大型物流集成商、多式联运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4A级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获批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三样”及家电等内贸货物通过“公转铁”“公转水”“水水中转”“铁水联运”运输的,分别给予补助。对新开内贸水运航线给予补助。对购置快递智能分拣设备的,按照投资额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建设无人驿站和无人仓,按照建设站点数量予以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公共分拣中心、村级快递综合服务站点,给予运营单位最高60万元补贴。
十、打造会展名城。对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国际性展览和全国性展览,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单场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分别给予举办方每万平方米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对围绕省市战新产业、未来产业举办的供应链会议、供应商大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等市场化高端会议,或单日住宿超500间夜以上的规模会议,分别给予举办方5倍、3倍场租补贴,最高150万元。对各类机构、协会、企业在合肥举办具有国际性或全国性影响力的会展业界大型重点会展活动且规模达到要求的,给予举办方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一、做大人力资源。对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根据营收增速分档给予奖励;当年新设立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按期升规纳统的,奖励额度提高,单户企业最高15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分园)、市级、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引落户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升规的,每家给予运营方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升规且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家给予运营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分园)、市级和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县级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业规上企业年度总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要求的,分别给予运营方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产业园举办大型展会、供需对接、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参加人数等,给予运营方最高30万元补贴。
十二、鼓励专业服务。对全国排名靠前,近三年平均营收达到3亿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国际、国内高端法务峰会和展会等活动的,按照不超过场地租赁及宣发实际支出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全国优秀法律服务机构”称号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律师广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如实将相关执业成本计入会计科目,规范申报成本抵
扣。鼓励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强强联合、并购重组,对合并后首次升规纳统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专利代理师数量等达到要求的,分档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十三、发展首发经济。对当年开业的国内外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根据条件分别分档给予最高6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级及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项目,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快发展体育经济,鼓励利用闲置场地建设体育类户外营地、冰雪场地、奥运新增体育项目,对社会资本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场地,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从事体育新场景运营两年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或社会力量承办国家级体育赛事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的,按照不超过赛事成本的3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本政策所称现代服务业包括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的生产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的生活性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的服务业。其中,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指行业分类属《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的相关企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的相关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以及运营合格证(O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载人eVTOL最高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
二、支持采购航空器并运营。鼓励企业打通“采购—运营—场景—生态”全链条,对购买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非关联交易)并开通飞行航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订单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三、支持试飞验证及关键技术研发。支持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企业开展试飞活动,降低企业试飞成本,对开展试飞、测试、验证等活动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试飞服务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开通载人eVTOL商业航线。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载人eVTOL航线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观光旅游类航线最高每人100元/架次,市内交通类最高每人200元/架次,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600万元。
五、支持开通常态化商业物流航线。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不超过25公斤)年飞行架次超过500次的,按照最高30元/架次给予
补贴;中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公斤)年飞行架次超过300次的,按照最高50元/架次给予补贴;大型无人机(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年飞行架次超过100次的,按照最高100元/架次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
六、支持场景应用建设。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场景建设,对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的新场景,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新场景,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获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低空飞行营地,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eVTOL、无人机起降点(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以及验证试飞场地设施等。对投资建成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的15%(根据基础设施类型不同给予不同补贴比例),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补贴。
八、支持低空经济系统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参与骆岗公园全空间无人体系管控与数据平台、合肥市低空飞行统一调度管控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一网统飞”系统平台。
九、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社会资本助力低空经济企业发展,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参与企业A轮及之前融资的,累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十、支持编制低空经济领域标准规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十一、支持营造产业发展生态。支持企业成立低空经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搭建沟通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对举办具有国际性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低空经济领域论坛、学术年会等高端会议的,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支持县(市)区、开发区积极建设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支持引导市域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低空经济学科专业建设,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卫星星座打造。支持商业航天企业积极获取频轨资源准入资格,对获批频轨资源并成功发射入轨、投入运营的商业卫星,按照不超过企业发射单颗卫星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商业航天企业建设整星、整箭及核心零部件、地面终端、材料等工业类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款)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
三、支持链式配套发展。支持商业航天产业链企业提供关键环节产品与技术服务配套(非关联交易),按照不超过年度订单交易额的10%给予配套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对开展技术熟化、批量生产、试验验证、审查认证等工程化创新攻关项目,且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商业航天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
五、支持场景应用建设。支持商业航天领域企业场景建设,
对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的新场景,按照落地场景方案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新场景,按照项目首单采购金额给予最高500万元。
六、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种工具,支持商业航天领域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企业培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助力商业航天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参与企业A轮及之前融资,累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七、支持编制标准规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八、支持营造产业生态。支持企业成立商业航天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搭建沟通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对举办具有国际性或全国性影响力的商业航天业领域论坛、学术年会等高端会议的,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市域高校、职业院校加强商业航天学科专业建设,培养专业技能人才。支持商业航天产业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级人才政策。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本政策所称商业航天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航天技术和服务开展研发、制造、火箭卫星发射和地面终端应用等相关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重点企业提质增效。对当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进出口企业(除生产型企业及其所属的贸易公司外,需连续三年有海关进出口实绩)。按照企业贡献度综合认定,分五档(一档3名、二档7名、三档10名、四档10名、其余均为五档)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连续两年实现正增长的,支持金额按照认定档次上浮60%。
二、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已获得当年度省级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的进出口企业,市级按照不超过省级支持资金(不含资信调查费)的30%予以配套,已享受省级100%统保政策或市级实际支持金额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再予以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当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贡献度综合认定,分四档(一档5名、二档10名、三档20名、其余均为四档)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新增上线且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10家以上,清关单量200万单、500万单和1000万单以上的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0.1元/单、0.15元/单、0.18元/单的运营奖励,最高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建设使用海外仓。对已获得当年度省级海外仓奖补政策支持的企业,市级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年度“海外仓企业20强”建设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最高15万元。
五、支持开放平台发展。给予合肥水运港运营企业不高于8000万元奖补,支持水运港外贸集装箱重箱吞吐量达到18.5万标箱;给予合肥国际内陆港运营企业不高于4亿元(包括铁海联运奖补资金)奖补,支持中欧班列发运达到1000列;给予合肥航空港运营企业不高于4.5亿元奖补,支持航空港新桥国际机场国际货邮全货机吞吐量达到3.5万吨。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加大投资。对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万元。其中,对已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成立企业到资的,单个企业最高800万元;对首次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成立企业到资的,或当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新设企业,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
七、鼓励服务外包规模发展。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且增速分别超过20%、15%、10%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分别超过20%、15%、10%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境内企业当年度向其境外企业实际投资15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在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内开展投资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40万元;对当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首次对外投资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当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各项条款之间、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均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2023年及以前年度航空港已开通相关航线的合作协议,仍按照原协议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合肥市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粮食、蔬菜瓜果规模化设施化种植。鼓励县(市)区、开发区通过开垦利用撂荒地、冬闲田等措施提高粮食产量,对粮食产量增速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区(开发区)最高30万元奖补;每超出全省平均水平0.2个百分点,额外奖补100万元、10万元,最高500万元、50万元,由县(市)区、开发区奖补至规模种植主体。对新(改、扩)建设施蔬菜瓜果生产基地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200万元补贴。对新建高效现代化蔬菜瓜果设施栽培园区、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贴。
二、支持畜禽、渔业规模化设施化养殖。对当年度新(改、扩)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生产能力提升15%以上、投资额6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年度新增的、达到规模标准以上的生猪、蛋禽、肉牛养殖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现有规模养殖场投资建设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50万元;对投资建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场,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配套处理装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新(改、扩)建通过省级GMP检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改、扩)建设施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设施渔业,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20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农事社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新增及改扩建的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含特色农事服务中心),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70万元奖补。
四、支持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10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规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30万元奖励。对新建且申报当年已竣工投产的绿色食品产业集群项目,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五、支持“种业之都”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企业(A证)、祖代种畜禽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2个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一个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种业企业推广经主管部门审定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优良新品种,按照其当年推广面积(数量)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种业企业对外兼并重组的,按照不超过并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六、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对新增相对集中连片经济林或精品苗木基地达到100亩以上且符合有关要求的,按照不超过0.2万元/亩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新增精品花卉生产基地达到10亩以上且符合要求的,按照不超过1万元/亩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新增普通花卉生产基地达到15亩以上且符合要求的,按照不超过0.6万元/亩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新增乡土树种育苗基地达到30亩以上且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新审定的林木种苗、花卉品种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支持宠物经济创新拓展。对宠物行业企业(机构)开展产品研发创新活动并产生效益的,按照不超过投入经费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宠物产业电商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宠物产业园区达到认定标准的,对运营主体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园区落地的宠物机构(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八、支持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和智能装备建设。支持农业企业通过传感器与物联网技术,建设涵盖作物生长监测、精准灌溉、智能施肥和农产品质量追溯于一体的农业数字示范应用场景,助力农业生产效率提升20%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200万元—1000万元奖补。
九、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损失。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的,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的利息补贴;获得首次贷款的,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利息补贴。对购买非洲猪瘟、家禽重大疫病、设施农业、小龙虾、淡水养殖、蛋鸭、桑蚕、苗木、茶树、山核桃、瓜萎、高粱、黄蜀葵、果树、羊养殖、水生植物、肉牛等特色农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40%保费补贴。探索建立畜禽、水产、大豆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平准基金和目标价格保险,对使用或购买相关产品的相关农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和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政策资金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量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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