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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奖补补助、方式管理办法

2025/4/28

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各区县知悉:泸州市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奖补补助、方式管理办法如下,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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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相关领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是创新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所支持项目,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执行。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监管部门,对创新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单位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六条  创新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有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企业划分依据工信部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

(二)自主研发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与较大市场容量,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其他符合当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第九条  不支持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社会、环保或安全有不利影响的项目。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已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

(四)技改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五)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方式,符合当年创新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项目需通过属地科技部门审核,由属地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内,创新资金对同一个企业最多支持一项。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包括技术创新成果后补助、贷款贴息。创新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支出。

(一)技术创新成果后补助。对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取得科技创新成果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予以后补助支持,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30%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金额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以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分占70%、现场核查分占30%。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类型应包括相关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成熟性、风险性以及市场推广情况、市场前景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投资是否合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审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区域、领域发展需求综合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对拟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和人才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九条  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研发项目、奖励性等后补助资金。一旦发现,已获项目资金应原渠道退回。未按规定退回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创新资金项目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市科技和人才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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