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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市级孵化器申报条件、材料、程序、变更撤销一次讲清

2026/9/30

2026年《遂宁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创业服务机构等运营主体来说,这是申报市级孵化器、争取政策扶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重要依据。本文围绕“遂宁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遂宁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等关键词,拆解认定条件、程序、评价监督、变更撤销与促进发展政策。
2026年《遂宁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区、创业服务机构等运营主体来说,这是申报市级孵化器、争取政策扶持、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重要依据。本文围绕“遂宁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遂宁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等关键词,拆解认定条件、程序、评价监督、变更撤销与促进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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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5〕13号)和国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遂宁市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助推遂宁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创协同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等。
(四)负责培育并推荐申报厅级孵化器。
第六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辖区内孵化器建设与管理,监督孵化器规范运行。
(三)协助并落实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保障条件。
(四)向市科技局推荐孵化器,配合市科技局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完善创业辅导服务体系。
(三)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孵化服务台账。
(四)加强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遂宁市境内注册成立并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入库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5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1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孵化器运营主体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五章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每年进行年度自评,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送至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3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考核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市级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对绩效评价考核等级为(D)的市级孵化器责令整改并于次年再次进行绩效评价考核,连续2次绩效评价考核等级为(D)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孵化器孵化培育“OPC(一人公司)”,积极吸纳科技人才、高校毕业生等科创团队入驻创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空间与孵化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遂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遂科知〔2017〕36号)同时废止。
整体看,市级孵化器认定对运营年限、场地面积、团队配置、在孵企业数量、投融资、毕业企业等都有量化要求,且实行年度自评和每3年绩效评价。建议运营机构提前对照条件准备。需要免费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可联系: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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