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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雅安市惠企奖励奖补优惠政策汇编大全

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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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27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271号)
服务业帮扶政策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3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如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减免条件的,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2023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四)2023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合作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充分运用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增信和损失分担,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支持。
(六)2023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七)加强服务业企业信用修复。对存在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九)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会同外卖等互联网餐饮平台企业,加强对餐饮企业培训和政策宣讲,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2023年,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各县(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三)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开发适合餐饮企业特点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保费补贴。
(十四)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同级财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养老服务综合体和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十五)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十六)2023年,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失业或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十七)市商务局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名单内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视条件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八)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各县(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九)2023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二十)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二十二)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二十三)2023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二十四)2023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二十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各项购置补贴政策。
(二十六)2023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二十七)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二十八)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政策依据:《雅安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发改财信〔2023〕2号)
 服务业激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
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年度、月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6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鼓励集中管理结算
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市场等)、特色商业街、民宿等实施联营模式,联合组建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企业并统一管理,对纳入“规上”服务业或“限上”商贸流通业统计且批发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零售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规上”“限上”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批发业单位,年零售额同比增长3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零售业经营单位,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上述同比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万元。
(四)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发展
1、项目申报。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项目融资。“规上”“限上”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1‰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在雅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现有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研发补助资金,期限5年。新落户的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认定当年起,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给予6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
(六)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1、鼓励制造业企业、专合组织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对制造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成立的销售额(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成立首年销售额(零售额)总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次年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第3年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脱贫村建设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交易额达5万元的,次年给予0.5万元奖励;通过线上销售“四川帮扶”标识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次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企业自建境内外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服务网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经县(区)审核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重点楼宇(年税收3000万元及以上)和特色楼宇(年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会展经济发展。鼓励我市企业组织雅安特色产品参加“川货全国行”等国内(市外)各类重大展会,每户每站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等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后展位费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执行期限:2023年4月8日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依据:《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雅办发〔2023〕5号)
物流企业支持政策
(一)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二)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依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有关规定,首次获得2A、3A、4A、5A级认证的企业,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三)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对在本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30万件且增幅30%以上的快递企业,或当年内新成立且快递业务量超过50万件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执行期限:2023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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