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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申请奖励补贴及申报条件与认定要求整合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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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望城区文化旅游市场繁荣健康发展,进一步壮大文化旅游实体经济,提升文化旅游产业效能,扩大望城文旅融合品牌,促进文旅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望城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区内各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以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本办法所称研学团队指由学校统一组织,面向中小学生,按照一定研学主题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区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实行申报制,每半年度兑现一次。区文旅广体局、区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兑付,1220日前完成当年奖励资金兑付。申报邮箱:wcwlj123@163.com,政策咨询电话:0731-88062888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游客招徕奖

针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户籍地在望城区外的游客,全年累计游客接待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国内接待奖不包括研学团队,国内接待奖中未成年人在奖励时按半票核算)。

1.国内接待奖(一日游)。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来望城,游览1个收费景区,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1万人(含)以上的按照7/人次奖励。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3万人(含)以上,另行奖励3万元;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5万人(含)以上,另行奖励8万元;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8万人(含)以上,另行奖励15万元。

2.国内接待奖(过夜游)。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来望城,游览1个收费景区并住宿1晚的,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3000人(含3000)以上的奖励20/人次。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1万人(含)以上,另行奖励3万元;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2万人(含)以上,另行奖励8万元;全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3万人(含)以上,另行奖励15万元。

3.研学接待奖。对组织来我区游览1个以上市级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开展研学活动的旅游景区或旅行社,半年招徕人数累计在1万人以上的奖励2/人次。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5万人以上另行奖励5万元。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7万人以上另行奖励10万元。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10万人以上另行奖励18万元。

第七条  宣传推广奖

1.宣传推介奖。对本辖区旅游企业在长沙市外的重要客源地举办旅游推介会、旅游特色活动等,到会的旅行社(含分社)达到70家以上的、主流新闻媒体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50%补助,每次不超过20万元奖励。本辖区旅游企业组织长沙市外旅行社前来望城参加推介会、踩线活动等,到会的旅行社(含分社)达到50家以上的、主流新闻媒体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30%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奖励。旅游企业委托旅行代理商或自行在望城区以外区域发布望城文旅融合旅游形象广告,按照发布区域为区外、市外、省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的25%30%35%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万元、4万元、5万元。

2.线上推广奖。对在抖音、快手、微信、Blibli、小红书等新媒体APP平台发布与望城旅游相关的原创短视频,根据发稿之日起3个月内单个媒体累计点赞和浏览量等指标,评选出短视频宣传突出贡献奖,奖励1-10万元,同一作者原创稿件在多个媒体发布的,不重复计奖,申报细则以具体评选方案为准。对区内高端旅游饭店接待省外游客(散客),通过携程等OTA渠道预订入住的,实付单间房费300元以上的,补贴100/间。

3.旅游直通车奖。旅游企业开通旅游直通车(车身需有望城旅游明显标示,定时、定点、定线路),组织游客从长沙或望城重要交通枢纽出发,前往区内旅游景区旅游,全年累计不少于100班次,每班次奖励300元(单个申报单位1000班次封顶)。直通车开通前需向区文旅广体局提交开通计划报告。

第八条  品牌提升奖

1.品牌创建奖。对授牌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上的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和旅游民宿,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评定日期以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为准)。

2.旅游新业态扶持奖。对于新引进茶颜悦色、瑞幸咖啡、墨茉点心局、虎头局等特色明显的网红门店、全国知名连锁品牌等的旅游景区,每一门店补贴2-30万元,申报细则以具体评选方案为准。对在望城各景区范围内或周边,新扩建投资的户外营地、休闲体育、水上运动、主题酒店、特色民宿、灯光秀、科技展演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年度固定投资3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3%5%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对于新扩建统一门店招牌、统一装修风格、统一产品定价的望城旅游商品销售门店的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总投资的50%进行奖励,每家门店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旅游标杆奖。对持续稳定发展的A级景区、乡村旅游区点、民宿、新业态项目等,每年经主动申报,根据其市场影响力、市场推广活动、接待人数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评,评选出一批标杆,对评定的标杆单位,分别奖励310万元。具体支持类别,以当年申报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年度为本文件发布当月至11月。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当年1130日前向区文旅广体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申报游客招徕奖的旅游服务机构,需在团队抵达望城前一天,将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行程安排等(由申报单位盖章)报望城区文旅广体局登记备案,并提供当日消费的门票或税务发票。申报宣传推广奖的单位,需在组织活动前或广告内容发布前将相关合同或方案、发布内容大纲报望城区文旅广体局登记备案。申报房费补贴的旅游饭店需提供住宿订房信息(含身份证信息与支付凭证)。申报品牌提升奖的旅游企业在项目立项前或引进前,须将相关项目情况与立项申报书报望城区文旅广体局登记备案。

第十条  旅行社、旅游住宿单位及旅游景区须在每月10日前向区文旅广体局提交上月长沙市望城区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长沙市望城区旅游饭店团队月接待明细表,作为年度计奖依据,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游客招徕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

3.游客游览景区门票发票或相关凭证复印件;

4.游客入住旅游饭店的住宿费发票或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宣传推广奖需按照不同类别提供相应资料

1.申报宣传推介奖需提供:(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旅游企业承办组织会议会展活动、旅游推介会、旅游踩线活动等,提前向区文旅广体局进行报备、提交承办报告(含时间、地点、会议会展内容、预计人数、日程安排等);(3)会议会展活动、旅游推介会、旅游踩线活动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册(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4)景区门票发票或相关凭证复印件、住宿费发票或相关凭证复印件、活动现场相关图片、新闻报道、影像资料等。

2.申报线上推广奖需提供:短视频推广:(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宣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原创短视频点赞浏览量截图及视频资料,细则以具体评选方案为准。OTA渠道订房:(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订房基本信息及支付凭证、补贴清单、补贴明细等。

3.申报旅游直通车奖需提供:(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开通旅游直通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与旅游景区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需注明直通车的行车路线、发车时间和地点、固定班次等);(3)租车合同和车辆调度派遣单、每班次乘坐旅游直通车的游客名单等。

(三)申报品牌提升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品牌创建奖需提供:(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创建结果公示。

2.申报新业态扶持奖需提供:(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项目立项书、规划设计、施工许可、项目合同等凭证。门店补贴细则以具体评选方案为准,核定以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为准。

3.申报旅游标杆奖需提供:(1)《长沙市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表》;(2)全年接待情况统计报表;全年开展的旅游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

以上所有提交的各类申报资料,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申报办法与支持类别,以当年申报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审批、拨付

1.区文旅广体局负责各类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每年的7月上旬和12月上旬两批次以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商区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2.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兑现方案,与区文旅广体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奖励资金在区文旅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望城区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文旅广体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旅游促销申报单位的资金申报资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区文旅广体局将拨付的资金收回。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名单由区文旅广体局负责调整和增补,不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广体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1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