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