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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补贴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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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湖南省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湖南省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湖南省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湖南省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湖南省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湖南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湖南省强化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与关键产品攻关的主体作用,每年梳理制定湖南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关键产品攻关目录,“一清单一目录”主要由企业、产业界出题,实行“揭榜挂帅”。省财政在企业先行投入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市县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湖南省引导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入列)运行经费稳定支持机制。

 

湖南省对企业牵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湖南省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湖南省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湖南省支持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湖南省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省财政按企业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七、湖南省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湖南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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