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武汉市农民合作社奖励申报工作的相关内容,其中介绍到了奖励补贴标准以及申报条件和认定流程,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一下该文章,有疑惑的随时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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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全市培育“六有”(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具体章程制度、有统一生产标准、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合理盈余分配、有一定品牌影响)农民合作社不少于60家,其中:黄陂区不得少于12家、新洲区不得少于12家、江夏区不少于8家、蔡甸区不得少于11家、东西湖区不得少于10家、汉南区不得少于7家。
(二)2020年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培育数量不少于23家,其中:黄陂区不得少于7家、新洲区不得少于7家、江夏区不得少于2家、蔡甸区不得少于5家、东西湖区不得少于2家、经开(汉南)区不得少于1家。市级示范合作社以“六有”农民合作社标准为最低准入条件,市级示范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一)分配资金依据的因素主要包括:市级以上示范社数量、农民合作社总数、培育“六有”合作社任务数、农业人口总数、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等。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市级示范社及运作规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发展。
(二)用于市级示范社的资金不低于资金总量的80%,享受补贴的市级示范社当年人均年收入要比当地普通群众高出10%以上,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用于贫困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不低于扶持资金总量的20%。
(三)资金切块:新洲区125万元、黄陂区125万元、江夏区50万元、蔡甸区100万元,东西湖区70万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30万元,合计500万元。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以下环节:
(一)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
(二)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
(三)开展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市场信息等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五)购置农机具不列入本补贴范围。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对2020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资金提出切块到区的建议,负责组织2020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监测、评审、认定工作。
(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做好“六有”合作社的培育工作,配合做好市级示范社的申报和监测工作。
(三)各农民合作社应保证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要按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要按规定使用资金,建立项目台账,准备账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留存必要的电子影像资料。
(一)各区应遵循“先建后补、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进和完成项目工作。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二)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财务管理制度办事,严肃纪律规矩,确保资金按计划运用,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
(三)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成员,记入成员账户,不得作为盈余分配,成员退社需交还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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