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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奖补明细及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研发费用解读)

2022/11/16

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淮北市 相山区 杜集区 烈山区 濉溪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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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近三年销售收入总额,根据上年度销售收入来界定比例档位(小于5000万元(含)的不低于5%、5000万元-2亿(含)的不低于4%、2亿以上的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考核年度:三年(经营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考核)

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需具备: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中的涉税管理项目的审计结论或鉴证结论,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八项)
1、人员人工费用(科技人员的人员人工费用不须按是否工作满183个自然日进行界定;个人所得税不计入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可根据会计准则制度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8、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是指每个项目的其他费用都不应超过该项目研发费用总额的20%)

淮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1、淮北市: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补。
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补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补。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市级财政按照省奖补资金金额的50%进行奖补。
2、濉溪县:鼓励企业技术升级,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市级评审推荐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 17 万元奖励。
3、相山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新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安徽精品、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首次被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杜集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认定为“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通过认定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产值增幅达15%和20%以上的,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5、烈山区:对新认定(含重新 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连续认定的企业再给予 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 1 万元奖补;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1.5 万元奖补。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 1 万元奖励;连续 3 年纳入备案的,再奖励 1 万元。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首次纳入高产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 20%、30%、40% 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6、高新区: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 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 2 万元、3万元的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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