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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省科技进步奖申报,奖励补贴标准以及奖补申报时间汇总!

2022/11/17

关于湖北省的科技进步奖大家了解多少,该奖项小编在下文中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带大家来看看一些申报相关的细则,想了解自己所在地市的具体政策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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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三、评选对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四、奖励类型

共七大类: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五、评审机构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三)各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范围内的省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科技奖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四)各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五)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随机抽取产生。

六、评审程序

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以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由各学科评审组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答辩。

由评审委员会产生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创新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汇总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特、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省科技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特、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创新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创新奖的企业,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特、一等奖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七、异议及其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推荐报奖项目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项目提出异议,无法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推荐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价值的。

异议应自公示受理报奖项目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处理的异议项目,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仍未处理完成或异议属实,则该项目直接撤销。

八、授奖奖励金额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8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