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四川省的小伙伴抓紧时间看过来,最全最全的首台套奖励奖补及申报指南和管理办法小编为你们整理出来了,想要了解的企业请仔细研读,真的十分详细哦。小编已经为你们整理了相关的信息,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符合条件想申报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欢迎致电小编,免费解疑答惑,速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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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及重点领域
(一)投保产品符合《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均简称《目录》),且于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含)间首次投保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同一产品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
(二)研制企业实现销售的前3台(套)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首批次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用户在首年度内(即用户单位首次购买新材料的合同签订日或最早交货日起365天)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首版次工业软件等。
(三)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首台套、首版次产品。
(四)获得2023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生产企业,可按要求申报省级配套补贴。
(五)重点领域
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能源装备等领域。
二、补助标准
(一)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均可自行投保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综合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其中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产品价值的2倍)。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金额计算方式为产品价值×投保费率(不超过2%)×70%,产品价值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如销售合同金额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请予以合理测算,在申报保费补贴时不纳入申报范围,并注明)。
(二)首台套首版次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60%、5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仍按70%给予保费补贴。
(三)省级财政对获得2023年中央财政补贴的投保产品再给予核定保费5%的配套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省级保费补贴。
1.申报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同步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并填报项目有关信息(系统填报指南另行发布)。
2.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按要求盖章装订成册(封面首页注明首次投保或续保),报送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初审,如实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4或附件5),并将相关纸质及电子版上报,同步在系统内推荐。
(二)国家保费补贴省级配套资金。
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及电子版申请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上报。
四、材料报送
(一)省级保费补贴。
请各申报单位于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步完成网络填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与同级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23年7月27日前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表(加盖公章)及本地区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2),随转报文一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并完成网络审核上报。
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每个申报项目单独成册,另附电子版扫描件(申报书和转报文附PDF版,申请表加附Word版,汇总表加附Excel版),请将电子版全部拷贝到U盘中,每个申报项目一个文件夹,统一命名为:省级补贴-序号-市(州)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领域号,序号应与本地区项目汇总表中一致,领域号为对应目录编码,例如:省级补贴-1-四川-成都-XXX装备-XXX公司-2023版-1.1.1。
(二)国家保费补贴省级配套资金。
请各申报单位于7月25日前将资金申报请示(附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文件、申报书)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在与同级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23年7月27日前将申请材料、随转报文一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
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书仅1份),另附电子版扫描件,请将电子版全部拷贝到U盘中,每个申报项目一个文件夹,统一命名为:国家首台套配套-序号-市(州)名-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例如:国家首台套配套-1-四川-成都-XXX装备-XXX公司。
五、加强理赔及申报条件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与本地区银保监分局做好沟通工作,督促各保险公司积极打造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专业团队,建立绿色理赔通道;保险公司要加快理赔速度,优化理赔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须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3年版)》或《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内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制定、产品认定和政策支持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
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等财政资金支持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目录》与国家有关目录有效衔接,分级错位,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已列入《目录》但并未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鼓励申请列入国家有关目录。
第六条《目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一季度公开征集一次,企业根据当年通知要求逐级申请。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具备创新性且技术先进,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目录》是享受省级保费补贴政策、申请产品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并申请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保费补贴。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的省内产品,经组织专家对产品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后,认定为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发布《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结果分为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两种。
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一般每年二季度公开发布认定征集通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公告》有效期为3年,是享受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的依据。企业生产经认定并列入《公告》的产品,可按程序申请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符合《目录》、国家相关目录或列入《公告》的产品,按规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台(套)或批/版(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
第十四条鼓励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产品再予以核定保费5%的配套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符合《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列入《公告》、实现销售的第一台(套)装备、第一批次新材料、第一版次软件,经专家评审,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根据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研制企业创新突破补助,国际、国内领先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0%、20%,支持金额均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
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将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遵守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有关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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