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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湖南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汇总

2022/11/22

湖南省各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2023年度湖南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汇总小编整理完成,愿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有需要或疑问的可免费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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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的定位是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坚持“四个面向”,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四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二)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支持创新中心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平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从省级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二)围绕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四)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五)协助组织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九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点科研项目选题攻关,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并按资金来源属性规范管理和使用经费。
(五)组织实施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配合做好绩效评估,按要求做好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按照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重点关键技术领域,符合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二)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技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三)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申报领域方向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支撑,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等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在申报领域方向上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四)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五)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省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二)牵头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市州政府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三)市州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省科技厅。培育期间应编制完成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省科技厅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需的原则批复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二)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三)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根据发展需求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通过共同出资、合作研发、平台共建、技术入股、兼职创业等方式,统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优势科技资源,围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开展产学研创新。
第二十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成果转移转化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创新中心运行期间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州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命名为“湖南省××(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3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创新中心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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