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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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1、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2、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3、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3、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5、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6、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三、择优标准。
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3、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四、扶持政策
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
1、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2、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目;
3、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4、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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