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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政策解读+细则!2023年合肥市光伏产业政策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2022/12/8

合肥市各区县光伏产业企业朋友们,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合肥市光伏产业政策奖励补贴申报实施细则,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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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延链补链强链,着力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项目建设。对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光伏产业项目,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通过代建厂房、投资补贴等方式支持项目快速投建。支持具备资源要素的区域建设配套产业园,招引集聚材料、设备、系统集成等配套环节。鼓励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对产业链招商成效突出的企业管理团队或个人择优给予奖励。有关国有投资平台、引导基金、专业化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条 合肥市推进转型升级。合肥市支持存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存量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支持光伏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存量企业扩建先进产能项目,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上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条 合肥市激励扩大规模。合肥市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的产业链产品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电池,叠瓦、多主栅等高效组件,以及建筑光伏一体化材料、新能源微电网、柔性并网等技术研发项目,支持申报省、市“揭榜挂帅”类项目。支持光伏产业链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合肥市支持分布式应用。合肥市支持光伏在城建、交通、农业等领域应用。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业园区、特色居民区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经纳入合肥市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目录项目,继续实行固定补贴政策,度电奖补标准及年限按照项目并网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合肥市拓展应用场景。合肥市对“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充电”等“光伏+”创新应用项目,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 合肥市推进多能互补。合肥市支持储能集成系统规模化应用,鼓励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灵活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合肥市发展智能运维。合肥市支持光伏运维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提升光伏发电效率,对集成故障诊断、远程监控、无人机巡检等功能的智慧运维平台,在合肥地区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发电量每千瓦时不超过0.01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二、政策解读:关于《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3年6月14日,《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3〕3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印发实施。现将《若干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推进光伏及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先后于2013、2016、2018年三次出台光伏产业专项政策,主要围绕销售收入奖励、检验检测费用补贴、屋顶光伏补贴等方面,引导和促进产业实现较快发展。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包括光伏在内的非化石能源产业。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双碳”决策部署,落实《安徽省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和总体考虑
鉴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市经信局于2020年6月开始启动《若干政策》编制工作,于当年末形成初稿。2021年3月,根据省市领导相关指示精神,市经信局对《若干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书面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2021年4月到2023年2月,市经信局就政策预算和各条款绩效目标等会同市财政局,对《若干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第二次书面征询各有关单位意见;2023年3月,完成公平竞争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审核;并于2023年4月,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当前我市光伏产业的总体情况,认为在“双碳”战略实施和光伏实现平价上网的背景下,《若干政策》应由原本“补贴弥补较高成本”向“鼓励先进产能、奖励促进应用”转变,在“制造端”和“应用端”双向发力,与我市高质量发展政策形成了错位补充,共同推动我市光伏产业进一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2年内,产业链新增5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2到3个;新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公告的企业、项目2个左右;产业链增加值增速10%左右;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数量100个左右,新增装机容量50MW左右,年发电量同比增长5%左右;累计新增并网储能系统300MWh左右。
四、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共计8个条款,可分为引用条款和新增条款,其中引用条款按照原政策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新增条款将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细则。
(一)引用条款
一是引自《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具体为第一条中“对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光伏产业项目,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通过代建厂房、投资补贴等方式支持项目快速投建。”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配套产业园,招引集聚材料、设备、系统集成等配套环节。
二是引自《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具体为第一条中“鼓励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对产业链招商成效突出的企业管理团队或个人择优给予奖励。有关国有投资平台、引导基金、专业化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引自《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括第二条全文、第三条中“合肥市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和第四条中“对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电池,叠瓦、多主栅等高效组件,以及建筑光伏一体化材料、新能源微电网、柔性并网等技术研发项目,合肥市支持申报省、市‘揭榜挂帅’类项目。合肥市支持光伏产业链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新增条款
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与高质量政策形成互补,在第三条中新增“合肥市对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的产业链产品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的条款,拿出真金白银激励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二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第四条“合肥市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我市光伏制造企业积极对标工信部规范条件相关要求,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支持分布式应用。为支持投资主体在我市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高光伏发电在在城建、交通、农业等领域应用率。在第五条中明确“合肥市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是拓展应用场景。为加快推进光伏创新应用新模式,推动形成光伏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促进的基本格局,同时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在第六条明确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充电”等“光伏+”创新应用项目,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项目将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五是推进多能互补。为支持储能集成系统规模化应用,鼓励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灵活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明确“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是发展智能运维。为支持光伏运维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提升光伏发电效率,明确“对集成故障诊断、远程监控、无人机巡检等功能的智慧运维平台,在合肥地区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发电量每千瓦时不超过0.01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创新举措
一是提高政策精准度。针对中小企业与龙体企业的不同需求,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形成互补,共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注重培育先进产能。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和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
三是注重光伏应用推广。在“双碳”战略实施和光伏实现平价上网的大背景下,产业政策向“鼓励先进产能、奖励促进应用”转变,通过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创新应用和储能电站建设,有利于形成“制造端”“应用端”双向发力的良好局面,推动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壮大。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光伏及新能源产业链(“双招双引”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市光伏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扶持政策。
二是推动光伏应用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制定光伏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推动光伏应用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2000兆瓦以上,累计装机超过4500兆瓦,“光伏+”创新模式持续拓展,基本形成光伏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三是实施监督考核。在市工业发展目标考核中增加光伏应用并网容量等指标,加大引导和推动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可配套制定相关支持鼓励举措。
七、下一步工作
一是推进“双招双引”工作。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工作,积极招引电池片、组件、储能系统等先进产能项目到肥落户;积极开展配套产业园建设工作,补齐产业链短板。
二是抓好政策宣贯兑现。落实好《政策》各项条款,指导广大光伏及新能源企业用好用活专项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政策惠企作用;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确保政策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