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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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力减负降本
1.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起,市直各预算单位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2.减免房屋(场地)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4月免收租金,5月至10月减半收取租金。
3.免征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4.减征医疗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除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生育保险费不减征。即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应缴额的一半征收,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为4%。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裁(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
二、缓解融资难
6.自2020年4月1日起,对中小企业继贷市级中小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优惠费率,由年息4.35%降低至2.175%,适用企业在过去工业实体、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承担公益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四类基础上再增加交通领域、旅游行业两类企业。
7.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平台,中小企业凭中标政府采购合同可无抵押线上融资。
8.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
9.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政贴息50%。
10.十堰城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新产品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企业自身发展规划,给予50-80万元一年期市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免息周转支持。
三、扶持产业发展
11.符合条件的茶叶、中药材、林果、草牧业、水产(饮)品业等特色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可获财政奖补。
12.符合条件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创建可获财政奖补。
13.市级重点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重点示范家庭农场可获财政奖补。
14.对符合《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十政办发[2020]25号)规定的文旅类市场主体,市财政将按文件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15.对外贸骨干企业、外贸成长企业、新开口企业,根据其出口实绩和增幅,给予资金奖励;对出口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在不超过企业所交保费的基础上,对省未补部分,再给予一定补贴。
16.对销售额(营业额)、税收绝对值和增幅排名前十的批发、零售、住餐、电商企业给予奖励;对创建老字号、智慧物流、物流标准化、绿色商场、绿色饭店(餐饮)、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示范、市场体系建设、农村电商发展给予奖励;对现代商务流通体系(专业市场、区域性营销中心、社区综合服务、家政养老、住餐业升级、再生资源、电子商务)建设给予补贴。
四、鼓励科技创新
17.对获得国家、省级技术中心类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级别技术中心类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18.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当年获得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年度重大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给予80万元的后补助;重点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给予30万元后补助;一般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给予10万元后补助;科技贴息项目给予20-25万余后补助;科技研发机构和科技平台项目给予10-20万元后补助;对于软科学类和社法类科技项目给予3-5万元前资助。
五、推动转型升级
21.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固定资产(设备、厂房)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建设有效期内工业技术改造企业项目,对新购置智能装备或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含有关软件系统)的企业,参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补贴;对新购置普通设备的企业,参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对其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2.对国家、省当年认定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或“互联网+”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级别的本类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两项或以上奖励的企业只取其最高奖项奖励一次。
23.对单个车型在全市率先进入工信部改装车产品公告目录并实现量产的企业,对其产品公告试验费用按照20%予以奖励。
24.与乘用车、新能源车配套销售收入当年增量2500万元以上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排名全市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5.生产、销售单价50万元以上高端智能装备且当年高端智能装备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排名全市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6.新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资质和保密资质并获得订单、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服务机构同一级别的本类奖励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两项奖励的服务机构只取其最高奖项奖励一次。
28.对在沪深交易所IPO成功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和港交所IPO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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