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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申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奖励申报条件、材料

2023/3/13

黟县申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奖励申报条件、材料,黟县企业朋友有不明白的欢迎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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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范围
对2022-2023年度成功申报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的我县林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资金安排
由省财政林长制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中支出。
三、申报推荐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的要求。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市场竞争力较强
林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较强,产销率在85%以上;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产品质量过硬
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并建有生产原料来源与使用登记管理、生产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可追溯等制度;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以及通过国际或国家相关认证的企业有优先申报权。
(三)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具有专业技术研发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科技含量较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四)产业链较长、辐射面较广、带动力较强
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与农户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利益联结机制健全,经济效益较明显,能扩大农村就业,带动农户增收。
(五)资信较好
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
(六)诚信守法,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企业在生产流通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企业诚实守信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无质量、计量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不拖欠国家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保基金。
(七)申报企业应达到的经营指标
1.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造板生产企业6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2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 “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原料林基地。与林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和年销售额可放宽到同类企业的70%。
2.木竹和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商品用材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8000亩以上,竹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经济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2000亩以上。
3.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
4.森林旅游类。主要指以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的各类景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经营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3000亩以上,年旅游综合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5万人次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拉动能力,能创造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5.林下种植、养殖类。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林下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林下种植、养殖特色明显,主导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具有注册商标和主打品牌;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收返乡农民务工成绩突出,生产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八)申报企业须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纳税和缴纳社保基金、企业获得的相关成果或奖励、认证以及林业种植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木竹采伐、林下种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和林间采集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方面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户或防返贫监测户。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4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积极推广林业先进适用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林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用药等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积极推行无公害防治,倡导绿色防控,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获得(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年度信息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
家庭林场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场址
建有固定的生产管理用房,经工商注册登记挂牌经营。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
以森林经营和发展林下经济为主,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三)适度规模经营
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不低于20年。经营规模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苗木花卉、竹林、经济林、特种种植等不小于100亩。
(四)科学规范经营
森林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员参加过县(市、区)和乡镇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要求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落实家庭林场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规范齐全;林业先进适用技术得到普及应用;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续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
(五)产品质量有保障
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家庭林场有(或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六)示范带动明显
家庭林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同类农户40%以上,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四、评选范围与相关政策
(一)根据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认定标准,每2年组织推荐申报一次。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鼓励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参加县政府或林业部门组织的林产品展示、展销系列推介活动,按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在限额内报销交通运输费(城市间及市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详见报账细则),每次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