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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50万奖励!西安市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

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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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市字〔20174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实施服务工作,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勇攀科技高峰,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科研人员。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150 万元奖励;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国家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第七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颁发的科技奖励以下达奖励的文件为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以陕西省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奖励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第八条 申报以上所有奖励,除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应是前三完成单位外,均应是主持完成。

第九条 除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可下达给前三完成单位外,其余奖励经费均下达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十条 已获得年度西安英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奖励。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与受理。国家、陕西省官方公布获奖名单后,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自主申报,在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其他省部级奖励,以通知之日起之前一年内获得的奖励为有效奖励。奖励以法人为申报单位,不接受自然人申报。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公示。对审查合格的获奖个人或团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奖励下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无误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文件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1. 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申报表;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获奖证书复印件;

3. 其他省部级奖励的奖励下达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并追缴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问责。

第十七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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