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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灵璧县企业项目补贴奖励政策和灵璧县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

20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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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灵璧县企业项目补贴奖励政策

186.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政策

(1)对企业上市挂牌直接奖励。(2)对企业直接融资奖励。(3)对提供优质服务的备案中介机构给予奖补。

187.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奖补政策

(1)财政奖补外,县财政按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工业精品”,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对当年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8.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从县外整体迁到灵璧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2万元。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当年高新产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9.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奖补政策

省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省财政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县财政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财政按市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90.支持引进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鼓励创新创业奖补政策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在灵璧县创新创业,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对照市级高层次人员团队的等次,县财政给予A级200万元、B级100万元、C级50万元奖励。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县政府授权灵璧县相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县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191.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省财政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192.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0%的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县财政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县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县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193.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和品牌创建等方面奖补政策

支持建设绿色农产品种养基地和本地农产品品牌创建,支持本地农产品企业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产销对接。

194.食用菌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发展培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开展食用菌全产业链创建。

195.肉牛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为加快推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振兴灵璧黄牛产业,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打造灵璧特质农品。

196.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奖补政策

(1)建造5000㎡以上电商产业园,入驻20家以上、网销额达100万元以上/家,或园区网销总额达1亿元以上,补助15万元/年。

(2)国内排名100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灵璧县注册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等高端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3)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灵璧县设立全国性总部,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业务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对新入驻县级电商产业园及乡镇基地的电子商务和配套企业,按核定面积给予8元/㎡·月的房租补贴。

(5)从事电商美工的服务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面积≤40㎡。电子商务企业线上年销售额200万元至600万元的,补贴面积≤300㎡。6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补贴面积≤600㎡。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补贴面积≤1500㎡。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面积≤2000㎡。1亿元以上的,补贴面积≤3000㎡。(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197.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奖补政策

(1)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经认定为电商强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经认定的新增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20万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分档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

198.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奖补政策

(1)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电商企业,运营满一年以上且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个体商户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给予企业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初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也一并享受上述政策。

(2)对本县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产品的,按其首期平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线上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平台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199.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

(1)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省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合计年运营收入200万元以上(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2)对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带货主播,且每年带货销售本地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本地产品,且每年直播销售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

200.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1)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带贫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灵璧县农产品:除大米、面粉、食用油外,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产品分类目录为准),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线上每年销售本县农产品1万元以上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按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快递物流补贴 0.5 元/单(每年不超过 5000元/站点),每个站点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保鲜冷库和快递企业购置冷链配送车辆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贫困人员(贫困监测人员)、残疾人开设网店年销售额1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5%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人员(贫困监测人员)开设网店或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本县农产品年销售额1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10%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贫困人员(贫困监测人员)线上年销售本县农产品,另给予物流成本补贴0.5元/单(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201.支持电子商务配套发展奖补政策

(1)对电子商务企业、快递服务车辆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城区道路全天候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6个月)。对用于收投快件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新能源汽车实行配额管理,总量控制,统一发放通行证。对购置保险、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快递用电动三轮车可以在县城限制通行的道路上通行,提高“最后一公里”通行效率。

(2)每年培训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管理人员、应用技术人员、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创业人员不少于1000人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教育机构举办电子商务、快递人员培训费用不低于30万元。所有培训必须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列入计划后,方可进行。(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20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奖补政策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与上级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203.标准化项目奖励政策

(1)主持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主持国际标准制订的,奖励8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订的,奖励5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订的,奖励30万元。主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15万元。主持宿州市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主持团体标准制订的,奖励3万元。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2)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对参与标准制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参与标准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参与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3)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项目奖励办法: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5万元。承担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承担宿州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                                        (4)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办法: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10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5万元。获得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2万元。                                                 (5)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2万元。

204.标准化项目奖励政策

(1)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 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组织,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组织,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2)参与(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05.专利资助政策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①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10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②鼓励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具有受理通知书,并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对企业引进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③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④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⑤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⑥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我县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资助最高可达10万元。

(4)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我县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我县知识产权部门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5)专利人员奖励标准

①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联络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专利联络员5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②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我县从事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③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6)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①对新签约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20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②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50件且授权量达到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且授权量达到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③对同一专利服务机构托管我县发明专利首次达到50件、1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

206.计量项目奖励政策

(1)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7.质量奖励政策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08.管理体系认证奖励政策

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灵璧县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

第七条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