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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申报流程、材料解析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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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

(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4年);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2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安徽省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向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孵化器。

(四)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三、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一)《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五)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种子(孵化)资金证明;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附件;

(八)在孵企业申报专利清单及附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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