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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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文化特色街区(园区),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对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内容,按改造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演艺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体育健身中心、文化体育公园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对当年新开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广播影视、数字出版发行、创意设计服务、创意休闲娱乐等创意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获得省政府、市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引导资金的项目,区财政给予30%配套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新引进或新设立并入驻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核心区或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影视传媒、设计服务、动漫游戏、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培训),租期三年以上,租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500元/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30元/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租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税收贡献达每平方米300元/年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房租补贴,第二、三年补贴减半。
10.影视制作企业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在包河区结算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 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均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30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在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内设立各类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承担广电基地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推广,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15.支持各类文化创意类孵化器建设,对经审核认定的文化创意类孵化器,给予1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
1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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