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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随州惠企奖补政策!高企、科学技术奖、创新创业、技术创新平台补贴申报指南

2023/11/22

2024年随州惠企奖补政策!高企、科学技术奖、创新创业、技术创新平台补贴申报指南,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随州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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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科技项目,聚焦专用汽车、应急装备、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难题,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每年遴选一批科技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对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转让费、成果作价(或股权折算)出资额或研究开发费的2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大力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领域,集中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
加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力度,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定期对市级以上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绩效考评,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八、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推动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松绑”政策措施,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九、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依托创新创业大赛、路演等活动,充分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优化科技创新软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建立科技创新工作检查考评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市督查范围,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的核心位置,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将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先保障科技支出,足额预算科技、科普经费,建立科技、科普经费稳定增长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技术发展进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已明确经费来源的,按指定渠道列支,未明确经费来源的,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措施精神,确保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属地范围内奖补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现行奖补标准高于本措施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