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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附认定条件、程序)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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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委的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市)同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前连续两年盈利(生物医药等前期研发投入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五)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2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附件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市经信委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6)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协会定期对已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原则上两年一次。市经信委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与申报认定同步。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被认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及《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附件5)。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一式一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市经信委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首次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所在县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五章 撤  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不上报年度评价材料,或上报的评价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企业技术中心存在不符合评价指标基本要求,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七)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八)所在企业及企业法人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经信委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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