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避雷指南!温江区股权并购流程及协议审核要点要求、规划框架方案说明

2023/12/7

温江区股权并购需要哪些避雷?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说说温江区股权并购流程及协议审核要点要求、规划方案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温江区股权并购需要哪些避雷?以下将为大家具体说说温江区股权并购流程及协议审核要点要求、规划方案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代账、财税规划、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推广等辅导规划。

温江区股权并购流程及协议审核要点要求

公司股权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认购目标企业的增资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一、并购的工作流程

股权收并购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6个步骤:

(1)确定目标公司与商业接触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接触并确定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接洽和谈判,以便确定并购意向。

(2)初步意向与接洽谈判阶段;

收购方会与交易对手方的管理层、主要股东、审批部门就交易的条件、价格、方式、程序等等进行初步的沟通和谈判,并在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对于初步确定的目标公司,出具收购意向书/投资意向条款清单/TS/备忘录,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等,本阶段也可以视具体情况省略。

(3)尽职调查与内部评审阶段;

收购方在项目启动前,需要就尽调对象进行全面调查。为了寻求并购交易的决策依据,收购方往往会委托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并购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主要分为财务尽调、法律尽调、税务尽调、行业尽调等。

(4)形成并购文件并正式签约阶段;

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反馈给收购方公司,收购方公司据尽职调查情况进行内部决策,以及指导并购文件的拟定;

并购文件一般涉及并购协议、卖方的披露函、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变更申请书等诸多法律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并购文件就是并购协议(如股份买卖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以下统称“并购协议”),一般收购方起草正式的并购文件,经双方谈判定稿并批准授权后正式签约。

(5)交割实施阶段;

在交割时,收购方支付交易价款,双方可根据谈判情况决定进行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

(6)投后整合阶段。

在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的治理经营、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等所有企业要素进一步整合,最终形成双方的完全融合,产生预期效益,实现收购目标。当预定的收购目标无法实现时,需要回溯交易文件中约定的退出机制,以及违约责任、担保机制等制衡措施。

二、并购文件审查要点

上一部分我们提到,并购文件一般涉及并购协议、卖方的披露函、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变更申请书等诸多法律文件,其中,最主要的并购文件就是并购协议,根据并购方式选择的不同,并购协议也会相应的分为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增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相结合的形式。

协议中的常见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十二个部分,主体、背景、定义、先决条件、交易与对价、交割前义务、交割、陈述和保证、违约赔偿、税务和并购产生的费用、通知及适用法律和管辖等。

(一)常见的并购协议框架

(二)并购协议中重点关注的条款

1. 交易价格条款

本条款也是商业谈判的主要条款,从法律角度而言,若选择增资的并购方式,需要注意公司估值、增资款与注册资本三个数字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公司估值,会涉及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的问题。

2. 关于交割的时间节点问题

交割条款中应注意四个时间节点,分别是:协议生效的时间、股权交割时间、款项交付时间、工商变更时间。

3. 投资方的权利条款

本条款也是并购协议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投资方最关心的条款之一,通常分为公司治理条款、退出条款两大类。具体细分又包括表决权特殊约定、董监高提名权、分红权、知情权、反稀释权、估值调整条款、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限售权、优先清算权、领售权等。

温江区股权并购避雷指南:

一、如何能真正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在企业并购中,股权收购方一般拟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或者是达到财务并表的要求,但并不是取得目标公司51%以上的股权就意味着取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因此,持股比例并不是判断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唯一参考因素,在股权收购中为了达到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还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通过专业的设计,明确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权力范围和责任;明确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策规则,保证股权收购方对公司的运营具有绝对的决策权;确保董事会中由股权收购方指派董事的席位数占多数、以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由股权收购方委派,确实保障股权收购方的实际控制权。

二、避免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9点,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虽然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履行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收购方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只能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此,建议将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收购的先决条件,并在股权收购合同中明确一旦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的,股权转让方需要向收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权存在代持情形下的处置措施

由于存在不愿意公开身份等缘由,实际出资人会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并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时股权代持方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

当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其代持的股权时,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代持股权的行为,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处理规则,即当股权收购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股权收购方可以取得标的股权,相关司法判例可以参阅(2020)最高法民申6071号《民事判决书》。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标的股权享有实际的权利,但由于其不是目标公司登记的股东,因此其不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当隐名股东转让他人代持的股权时,隐名股东仅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协议上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股权收购方,此时股权收购方仍然是隐名股东。若股权收购方希望成为显名股东,则还需要取得目标公司除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此,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下的股权收购行为,为取得标的股权的实际权利,建议股权收购方提前调查清楚股权代持情况以确定转让方股东身份,确保与标的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进行交易,将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作为交易的先决条件,并将因未全面披露股权代持情况而导致股权收购方造成的损失由股权转让方承担。

四、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下的处置措施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只需要明确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股东须按照约定实缴到位。但实务中有限公司常存在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股权转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而转让股权的,属于转让出资瑕疵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十八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方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转让,但是股权收购方对标的股权出资瑕疵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目标公司请求股权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权收购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核实标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是股权收购方须尽的注意义务,在其明知道标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收购的,则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受让了出资瑕疵的股权给股权收购方带来不利的后果,建议股权收购前必须完成对股权出资情况的核实,如收购方在交易完成前发现标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应明确要求转让方补足出资,出资补足后再继续交易,收购方也可选择相应减少与瑕疵出资额相等的收购款。股权收购方应将完成标的股权的出资义务作为股权交易的先决条件,要求股权转让方对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作出保证并在股权收购合同中明确,如收购方在交易完成后被认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收购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标的股权存在他项权利情形的处置

标的股权存在质押或者司法查封、冻结时往往会对股权收购行为构成重大障碍。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38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股权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或转让被查封、冻结的股权,虽然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根据前述规定股权收购方将无法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最终股权收购方无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因此,标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他项权利负担属于目标公司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的部分,建议股权收购方在正式交易之前要求股权转让方先解除相关权利负担,或者由收购方代为履行,并从收购款中相应扣除。此外,股权收购合同中还应当约定,转让方无法解除标的股权的权利负担时,收购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退还相应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情形的处置

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股权转让方未完全披露公司债务情况,导致股权收购方进入公司后目标公司清偿该部分债务时损害股权收购方的权益。目标公司存在的隐性债务是股权收购重大风险及陷阱之所在,也是股权收购尽职调查的特别需要关注内容。

因此,在股权交易合同中应当以附件的形式清楚明确目标公司已有的以及或有的公司债务,因转让方未完全披露的原因,目标公司承担性债务后,导致股权收购方产生损失的,收购方有权向转让方索赔。

七、结语

在股权收购的商事交易活动中,除了上述提到的重点“雷区”外,还存在财务风险、资产风险、人员用工风险、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风险、诉讼、仲裁风险等,如存在该等风险的,原则上需由转让方先行妥善解决,能够剥离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应尽量剥离,政策风险及法律纠纷应在交易完成前处理完毕。

识别风险是有效处置风险的前提。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之前要做好摸底工作,聘请专业的服务机构对标的股权以及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进行充分的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将所有的风险都尽可能暴露出来;并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在股权交易合同中进行相关条款设计,以求降低股权收购的风险,并在相关风险发生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保证股权收购方的权益。

你想让用户一眼就能搜到你们公司吗?快速引流,想要企业产品百度首页关键词排名、企业品牌推广、抖音短视频运营、抖音关键词推广、企业宣传片拍摄等等,均可联系小编咨询,专业团队为您提供产品关键词、企业品牌优化服务!联系电话:1894933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