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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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有效发挥劳模工匠人才在推动合肥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快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工作室由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精、创新水平高、管理能力好的劳模工匠人才领衔,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解决工作现场难题、促进单位效益、推动合肥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三条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工匠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集聚力量开展创新活动,增强单位核心竞争力;发挥“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技能帮带、师徒结对等活动,推进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二章命名条件
第四条自2024年起,合肥市总工会每两年命名一批创新工作室。
第五条创新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领衔:①领衔人为企事业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或企业负责人;②至少有一名市级(含)以上劳模或省级(含)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含)以上单位命名的工匠;获得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相应职业资格),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
2.有团队:核心成员相对稳定,成员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以生产一线技能人才、技术骨干或创新人才为主体,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任务分工明确,工作室有效运行两年以上。
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班组,或其他单位、部门授予、命名的工作室不在创建之列。
3.有制度:有符合本单位发展的创新工作目标、规范性管理制度、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有工作室情况、领衔人情况、团队情况介绍,有具体的工作室活动制度、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4.有场地:应建在(或靠近)生产车间一线,有相对固定、能够满足学习研讨、课题研究、技术交流、成果展示等需要的功能完备的场地,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5.有经费:本单位在经费上予以保障,有效保证创新工作室各类活动正常开展。
6.有活动:围绕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中的重难点问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师徒结对、研讨交流、课题攻关、革新创造等创新创效活动。
7.有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功能,带领团队成员破解“卡脖子”难题,每年至少有5项以上合理化建议,完成3项以上创新成果,2项以上立项课题、攻关项目等,获得有关方面的认定或认证。
8.有效益:推动创新工作室的创新成果在国内、省内、本行业、本单位转化应用,带动本单位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激发一线职工创新意识,促进职工技能提升,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六条创新工作室命名工作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企业(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产业、直属工会初审筛选后,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
第七条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分现场考察、集中答辩两个环节。(一)现场考察: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创新工作室进行实地核查;(二)集中答辩:组织专家对自评材料进行评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围绕团队建设、活动开展、社会宣传等方面进行综合答辩。
第八条市总工会在基层推荐、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经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命名挂牌。
第九条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机制,按照“两年考核一次”的原则,由市总工会对市级创新工作室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运营、创新创优、技术攻关、授艺带徒、社会宣传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分值在80-100分的为“优秀”,60-80(含)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继续保留牌匾;考核结果“不合格”,予以通报并摘牌。自摘牌之日起,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创新工作室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创新工作台账、创新成果台账、成员发展台账,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所在单位工会加强对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所属创新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领衔人已故、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继续发挥作用的创新工作室,由各级工会逐级向市总工会申请摘牌,取消其创新工作室称号。
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已离职、转岗,但创新工作室仍在运行、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可申请变更领衔人,变更程序按照命名程序进行。经现场考察、集中答辩、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可保留牌匾,不再拨付激励资金。
未提交变更领衔人或评估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四章激励扶持
第十二条市总工会设立创新工作室激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日常活动。对新命名的市级创新工作室,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
每年开展优秀创新工作室评定,对在破解“卡脖子”难题、合理化建议、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立项课题、公关项目成绩突出的创新工作室,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补助的创新工作室数量不超过10%。
第十三条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更新设施设备、购买开展创新项目所需的书籍资料、参加创新成果评选资料印刷,实行技能提升、加强人才培养、补助项目研究、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创新工作室开展活动所涉人员的误餐、加班、补贴等费用,以及人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其他项目。
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配套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激励资金应纳入所在单位工会账户,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使用和管理,应在补助经费下发时下一年度内使用完毕。对未按规定、未在时限内使用的补助经费,市总工会将予以收回。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财务制度,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上级工会的审计范围。各级工会财务、经审部门对创新工作室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账目清晰。
第十五条市总工会鼓励扶持荣誉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工作干劲高的创新工作室提质升级,推荐申报省级、长三角地区、国家级创新工作室。
第十六条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和调动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先进典型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措施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创造有利于创新工作室深化发展的条件和环境。要把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各级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单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计划,促进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支持和指导力度,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积极帮助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到生产经营生活之中;引导有条件的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创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或创新工作基地)。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应广泛宣传本地区、本行业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成功经验或做法,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产业、直属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进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建设的意见》(合工〔201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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