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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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旅游业以及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管理原则,坚持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旅游业发展需求和旅游项目建设实际,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范国,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督导区县、开发区文旅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
2.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3.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4.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三)区县、开发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本辖区申报主体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网站进行申报,会同本级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对本辖区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申报内容等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开展本辖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旅游基础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旅游景区道路(游人步道)、桥涵建设项目、旅游景区供水供电设施项目、旅
游安全体系建设项目、旅游讲解系统项目、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旅游标识系统建设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自驾车营地、休闲露营地建设项目、生态停车场建设项目、旅游厕所项目、社会宾馆酒店对外开放厕所项目、智慧旅游项目等。
(二)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具体包括景区(度假区)建设项目、城市旅游功能区建设项目、乡村旅游项目、旅游产业扶贫项目、旅游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旅游非标住宿建设项目、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项目、“+旅游”产业融合项目等产品类建设项目。(三)创建奖励项目。具体包括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4A、3A级景区、国家5星、4星、3星级酒店、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镇)、市级等级民宿、市级智慧旅游单位。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项目。具体包括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旅游企业总部、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的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一定标准、组织包机、专列达到一定人数规模的旅行社、在海外设立旅游推介窗口的机构、创立国家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的精品旅游演艺项目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支持方式。按照《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市办字〔2020〕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政策意见》(市政办发〔2017〕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厕所革命新三年行动计划方案(2018—2020年)(市政办发〔2018〕40号)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12号)、《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旅游类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细则》(市旅发〔2018〕80号)、《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旅行社加快发展奖励扶持的意见》(市旅发〔2019〕4号)等现行的有关旅游产业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一)直接补助。对创建奖励项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项目等有明确奖励标准的,按标准直接补助。
(二)以奖代补。对经评审符合奖补条件的旅游基础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建设项目等,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三)贷款贴息。对申报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额度不超过同期发生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申报及推荐
第八条申报旅游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单位或企业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具体明确。
第九条发布《申报指南》。每年第三季度末,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旅游企业、单位项目,按属地关系申报。其中,市属项目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开发区所属项目向区县、开发区文旅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并行的办法,由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文旅部门提供《申报指南》所要求的纸质材料,并登录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审核和推荐。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开展区文旅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对本系统、本辖区申报主体的资格条件、申报内容等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提交推荐报告。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业务部门对直接补助类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类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形成项目初审名单报专家评审组评议。
第十二条专家评议。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根据项目门类分别组建评审组,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类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一)评审打分。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提问答辩等环节,对参评项目按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根据得分次序确定实地考察项目,并组织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项目数量不低于参评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意向建议。专家评审组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对项目书面资料评审、汇报答辩的打分排序进行调整完善,择优选定项目,提出补助扶持意向建议。
第十三条拟定方案。根据专家评审组打分排序和扶持意向建议,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会议审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公示。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评审和研究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对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重大文旅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将预算资金审核拨付至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或市级相关部门,再由各区县、开发区或市级相关部门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各区县、开发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专项资金补助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责令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会计决算和决算说明,办理项目结项手续。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区县、开发区文旅游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绩效目标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目标指标自评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全市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出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不少于三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06〕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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