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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奖补,2024年全椒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奖补申报类型、申报流程

2024/4/8

2024年全椒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奖补申报内容如下,全椒县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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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全椒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和推动作用,促进本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在本县区域内开展的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给予资助或奖励。应坚持提质增效、突出创造、加强培育、强化保护、公平公开、诚信申请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对新获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高于专利权人所缴纳官方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0.3万元;对年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件、6件、9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4.5万元。上述获奖补的专利权人须缴满授权专利自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

第四条  对我县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官方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  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当年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从滁州市外引入我县与主营业务相关且维持5年有效期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5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九条  对新获得一般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元,单个企业年度最多支持15件。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的企业,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不超过2件注册证)。对获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给予0.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和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我县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实施专利许可,每笔给予500元资助,单件专利不超过1500元。对企业单件专利实施许可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被许可方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五条  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单笔金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3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单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一次性资助0.5万元。对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单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评估费用补助,每笔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  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我县企业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对在我县新增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并在我县正常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九条  对在我县代理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25件、40件、6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我县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每笔按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专员为所在单位获得年度授权3件、6件、9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员年度开展3笔以上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上述奖补涉及的项目在开展前须到县市场监管局备案,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奖补。县市场监管局对各项目奖补对象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对限额之外的不予奖补。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存在发明专利非正常流失。

(二)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知识产权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奖补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19〕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