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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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第一条民营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一个年度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玩具服装企业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总额的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机器人、机械手(自由度大于3)等智能设备的,按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设备款计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相同项目已获得省、市奖补资金的,按3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
第二条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认定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中购买的信息化管理软件,按购买价的30%给予补贴。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支持精品制造。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并实现批量生产销售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新产品,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属同一产品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支持绿色发展和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支持创业创新比赛。对参加“创客中国”比赛并进入全国决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进入安徽省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复获奖的,按最高金额计算。对承办省工业设计大赛分项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在前五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在前三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修订标准的不予支持。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多奖补2项标准。相同项目已获得上级奖补资金的,按30%给予配套奖励,不再按上述规定奖励。
三、开展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本条所指“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一、二、三产获认定企业。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加大评选表彰力度
第十条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初次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安徽省民营企业100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滁州市十强企业”“滁州市十优企业”的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纳税十强奖。民营制造业规模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出口退税中免抵调部分,下同)排名前十位的,县委、县政府授予年度民营工业企业纳税十强奖,颁发奖牌,并对其中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的给予奖励: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下同)3000万元以下奖励30万元;纳税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奖励40万元;纳税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纳税1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第十二条开展“亩均论英雄标杆企业”评选,每年在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营制造业规模企业中,评选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综合排名前十名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亩均论英雄标杆企业”称号,各奖励10万元。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走出去,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会,按其实际交纳的展位费实行等额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20万元。
第十四条对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人员,按时填报统计平台的每月给予200元补助,按时填报“云平台”的每月给予100元补助,按时保质提供国家、省、市产值核查和执法检查资料的,一次给予200—500元不等的奖励(新入库企业首次核查除外);年终进行考核,根据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台账建立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规模企业统计员给予1000元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规模企业总数的40%;对按期上报统计报表且质量较好的规模以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工业统计业务咨询服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工业企业统计业务的培训咨询等保障性工作支出。
六、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县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和交流。县经信局负责定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战略营销、创新能力、资本运营、领导决策等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参加国内知名高等院校MBA、EMBA等课程学习深造,在取得相应证书后,按其缴纳学费的50%给予补贴。
七、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民营规模制造业企业非本办法规定奖项的其他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补资金的,县财政按上级相关规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绩效评价A、B类企业。
第二十条限制类企业、矿山开采类企业、资源型企业(不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未整改到位受到惩处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严重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未在本县足额缴纳税收的以及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及其他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落实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行“免申即享”奖励方式。对称号认定类等奖励实行“免申即享”,即时兑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全椒县大力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全办发〔2021〕4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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