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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办法!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范围数量、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

2024/4/9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刚刚发布,关于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范围数量、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整理如下,池州建筑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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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表彰一批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选优选专”的原则。
第三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认定工作每一年开展一次。池州市建筑管理处负责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及后期动态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对象是工商注册地在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与全市建筑业产值规模相匹配,具体名额限制为60家左右。在综合各县区认定年度建筑业产值、建筑业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等指标的基础上实行总量分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
2.注重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产值、税收、吸纳劳动力就业等方面达到本行业本地区领先水平;
3.重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项目管理中的综合运用,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研发投入;
4.企业近三年承建或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艺能力的成果项目;
5.企业自评分原则上应达到65分。
第七条  凡企业在认定周期范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认定资格:
1.在信用中国网站或池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询有失信行为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层人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欠薪事件的;
4.企业承(参)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因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问题,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参加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1份;
2.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自评表(附件2)1份;
3.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注册人员官网截图、完税证明、科技创新及工艺工法应用、奖励表彰文件、社会履责等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入选,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建筑业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二)推荐: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在分配指标的基础上,依据评分标准按初步认定分值确定推荐企业。
(三)审核: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评分标准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经审查通过的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核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会审定“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名单。
(六)公布:经审定的“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结果综合应用于全市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活动。
第六章  申报纪律
第十一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池州市建筑行业示范企业认定的,一经查实,停止其参与评选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全市通报并计入池州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两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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