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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先升规、专精特新、技术改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先进制造业奖励政策!

2024/4/9

来安县先升规、专精特新、技术改造、高端制造、绿色制造先进制造业奖励政策整理如下,来安县工业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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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做大做强
1.对新建投产且当年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首次升规的成长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升 规次年兑现50%,第三年企业开票销售收入稳定在2000 万元以 上,再兑现50%。(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和产值均首次突破 1亿元、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的,再给予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 一年内上多个台阶的,按最高计算,不累计享受。(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
3.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稳定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 予重点奖励。其中,对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1亿元(含)至5 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增长40%以上的,给予10万元 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 企业,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上年度开票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当 年度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税务局)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查补 税款不纳入计算,下同)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全 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给予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的一次性奖励;规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 (含)不足500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连续三年纳税 5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亿元的,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连 续三年纳税1亿元以上(含)的,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年 度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标准地”方式供 地的,需达到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 征收额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税务局)
5.对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 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省民营企业营收百强、制造业综合百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以上均以工商联系统官方发布为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工商联)
6.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工业“二十强”“二十快”企业 和优秀企业经营者,工业“二十强” “二十快”企业和优秀企 业经营者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优秀企业经营者按所 在企业当年实现入库税金的5%‰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支持专精特新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  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三、支持技术改造
8.对获得制造强省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项 目,按照省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9.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列入全县“百项技改、百企转型” 项目库,投资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的备案纳统技术改造项目,  且该项目生产设备当年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对单台设备购置价格超20万元的设备分别给予设  备购置价格的3%、5%一次性补贴,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设备款计算奖励;其中,新能源(包括新
能源电池)、电子信息(半导体)、智能装备制造(包括轨道 交通)、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五大重点产业链企 业奖补比例分别提高至5%、8%,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 过300万元。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在投产升规并正常经营1年后 再投入,可以按以上政策执行(与招商引资设备政策不重复享 受),该条款与第8条不重复申报。 (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统计局)
四、 支持高端制造
(一)支持智能制造
10.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 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1.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4个自由度)3台套及 以上,按采购总额给予10%的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二)支持精品制造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新产品,每件分别给予5万 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产品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三)支持“三首”示范应用
13.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认定的“三首”产品县内研制和县内示范应用工业企业,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五、支持绿色制造
14.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按照省奖励金额的 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5.对纳入《全省工业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 的,每个目录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 支持创新发展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 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省、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7.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8.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七、其他规定
19.亩均效益评价为A 类企业优先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评 价为D 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用电、用水、用工等数据指标与 税务平台开票销售收入不匹配,未在本县足额缴纳税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0.限制类、矿山开采类、资源型企业(不含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较 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存在偷漏税行为被查实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1.单个企业享受的各项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该企  业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享受县招商引资、“一事一议” 等其他财政性优惠、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相关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22.本政策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中各项指标、荣誉、 证书、项目、资质等均指当年获得,次年予以审核兑现。政策 兑现由县经信局牵头,县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参与,实施  细则另行制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执行期内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中共来安县委来 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来县〔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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