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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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潜山市农业行业企业奖补政策:潜山市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2024 年)
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两强一增”和农业振兴“兴农”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发展乡村产业,打造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1.支持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对当年集中连片种植再生稻、早稻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的,每亩奖补150元。(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印发)
对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设施农业(蔬菜10亩以上、食用菌5亩以上)且投入生产的,给予设施投资额的30%奖补;对利用钢架大棚常年种植蔬菜1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400元。
对在可养区内当年新建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的养猪场,奖补10万元。
对当年发展稻渔综合种养达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2.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建立先进瓜蒌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其他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瓜蒌产品精深加工研发,被省科技厅认定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补助。
对当年购买省力化设备用于栽桑养蚕的,给予购买金额30%补助;对生产优质茧的,每公斤奖补10元;对为在我市实施优质茧订单生产的规上企业提供收烘服务的,每交售1吨干茧补助0.3万元。
3.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安排10万元用于瓜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对培育的农作物、畜禽和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或鉴定登记并取得证书的,每个品种当年奖励5万元、2万元。
对新取得父母代、祖代及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新取得地方畜禽保种场、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4.支持农业一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在一产环节实施的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统计范围,且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报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的,每个入库项目当年分别补助2万元、4万元、6万元。
二、支持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5.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年度产值同比增速达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规上粮油、畜禽、蔬菜、水产、瓜蒌、蚕桑和食用菌加工企业给予奖励,产值总量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产值总量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产值总量在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对当年新建和改扩建粮油、畜禽、蔬菜、水产、瓜蒌、蚕桑和食用菌加工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按投资额的20%奖补,该类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按设备投资额的20%奖补;对年加工产值达一定规模(粮油、畜禽、蔬菜、水产、蚕桑和食用菌8000万元,瓜蒌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额2.5%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安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5万元;对安庆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7.支持农业招大引强。对农业招商引资10亿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8.支持产业协会发展。为充分发挥瓜蒌、茶叶产业协会与休闲农业协会作用,支持其工作开展,每年各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支持绿色高质高效,强化品牌建设
9.支持开展示范创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安庆市级优秀、示范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场、基地、村镇、园区等)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10.支持提升产品品质。对当年取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绿色食品续展、有机产品再认证的企业,每个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农产品基地证书的,奖励4万元。
11.支持数字农业发展。当年应用数字技术在设施农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或露天种植(养殖)面积达到20亩以上建设数字农业应用场景、数字农业工厂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
12.支持品牌宣传推介。对在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农业农村厅及安庆市、潜山市政府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推介会和农业招商引资推介会上,专题开展我市农产品公共品牌推介、旅游线路推介、农业招商引资推介或广告宣传的,给予经费全额补助。
对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高铁、高速投放公共品牌加企业品牌(母子品牌)宣传广告,给予广告费3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对农业主体参加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全额补贴展位费并给予参展单位补助,省内每次0.5万元、省外每次1万元;对当年在安徽省政府或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主办的农产品展销会上获金奖(一等次)的,每个获奖产品奖励5万元;对评定为“皖美农品”品牌的,每个品牌奖励3万元。
四、附则
本政策与国家、省、安庆市政策和市内其他政策互为补充,国家、省、安庆市政策需要本市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的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安庆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竞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与安庆市政策重复部分先申报安庆市有关政策。
当年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不得拆分申报。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贰、潜山市农业行业奖补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一、安庆潜山市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资流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农资流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农资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拥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0人以上,租赁或自建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单一农资仓库)。
4.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信用。
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3)农资流通服务类企业。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0万亩以上。
7.企业科研创新能力。
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能力,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8.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安庆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四)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五)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七)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八)按时报送2022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
(十一)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三、安庆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脱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脱贫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2022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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