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5
根据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盘点遂宁市各地中试研发平台申报条件材料及认定流程、评估好处等内容,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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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建设“辐射成渝、面向全国”的中试基地,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遂宁市中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主要功能】本办法所称中试研发平台,是指以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概念产品试制、二次开发实验、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质量性能检测、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建设主体】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等,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研发平台。
第四条 【建设原则】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为本、自主申报、备案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将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作为全市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劲动力源。
第五条 【职能职责】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研发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考核评估、备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研发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责任,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 申报及备案
遂宁市各地中试研发平台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遂宁,原则上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试研发平台建成1年及以上。
(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中试生产线等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以及场地、配套设施,其中用于开展中试服务的设备和专用软件投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健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接受行业内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3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且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
(四)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专职服务人才团队不少于10人,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自申报截止日期前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
遂宁市各地中试研发平台申报程序材料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发布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研发平台的备案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备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试研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名单。
(三)命名授牌。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遂宁市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第八条 【提供材料】申报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
(二)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研发服务及成效、项目孵化案例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遂宁市各地中试研发平台申报好处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九条 【年度自评】中试研发平台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周期评估,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中试研发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研发平台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
第十二条 【取消命名】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资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宣布解散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创建】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等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建设遂宁市中试研发平台,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中试研发平台。
第十四条 【规范运营】鼓励中试研发平台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中试服务,并按照合理的收费标准获得中试服务性收入。中试服务性收入是指中试研发平台或者依托单位与其他企业、高校院所等签订的中试、研发、实验等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服务性收入(如:电子发票中的项目名称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中试服务费、*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研发和技术服务*实验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鼓励中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在遂宁市范围内进行就地就近转化,并以新建固定资产投资的形式进行成果产业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市级及以上中试研发平台,其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需提供项目立项证明、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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