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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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六个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鼓励支持德阳市辖区内大型央企及在国内行业居领先地位的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奖单位可自愿重新申报并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复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定的“质量奖”为1-5家企业或组织,以生产、制造业为主,兼顾服务业和农业,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德阳市各区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德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
(五)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或服务科技含量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事件的;
(二)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的;
(三)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德阳市各区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方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意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
第十四条 “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所有被评审单位总分均低于600分(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于每年度6月开始,11月评定结束,次年4月颁奖。办公室负责制订工作文件,明确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德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阳市政府质量奖申请表》,按照“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经信、发改、统计、税务、工商、环境、安监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建“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名单。
第二十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将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形成推荐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获奖者。在次年上半年由德阳市人民政府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同时授予证书、发放奖金。
第五章 德阳市各区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得“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企业或组织用于持续提升质量管理工作,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奖”和“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对我市获得上述奖项的企业,按照国家、省政府奖励资金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布: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
(二)在质量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服务或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评审工作,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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