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申报条件流程!株洲市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第三方监理机构申报管理办法整理解读,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云龙示范区、株洲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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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第三方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管理,高效有序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确保试点工作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确定的第三方数字化转型监理机构,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专业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审定,纳入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所称服务商是指通过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并纳入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的服务机构,包括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
第二章职责与 权利
第四条监理机构是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及试点专班工作部署,通过相关程序招标聘请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理机构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等相关单位活动的实施进度、改造效果、奖补合规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产生的影响实施进度、改造效果等问题进行协调,确保完成试点工作目标;
(二)进度监督。监理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定期跟踪企业改造进度和质量,每月向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汇报,确保改造目标如期完成。对参与试点的中小企业及服务商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
(三)改造效果监督。监理机构须对总体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所有试点企业保质保量完成改造目标,对于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要求服务商和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四)奖补合规监督。对试点企业和数字化服务商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
(五)问题协调。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产生的影响实施进度、改造效果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第五条监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相关的资料、文件;
(二)参加项目相关会议,发表监理意见;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影响实施进度、改造效果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监理流程
第六条 项目监理流程包括项目准备、实施监督、阶段评估、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项目准备。了解项目需求,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
(二)实施监督。按计划对项目进度、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提交监理报告;
(三)阶段评估。在每个重要阶段结束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总结验收。项目结束后,对项目监理服务进行总结验收,出具最终监理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按照“公平公正、优中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对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企业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分低于80%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监理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其及时整改。若监理机构连续2次满意度评分均低于8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取消其监理资格,并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条款对监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八条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理服务质量,并确保做好信息保密与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和安全管理规定,对项目涉及的所有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项目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若服务商或试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而监理机构未予以处理的,情节轻微的对监理机构予以警示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
(二)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的;
(三)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资料报送未按要求完成,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四)目标方案与实施方案存在明显偏差,但尚未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被企业或其他服务商投诉3次或以上并核实确认属实的;
(六)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说明的;
(七)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当经济或商业利益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八)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私自绑定专属产品,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
(九)服务未通过验收的;
(十)服务通过验收,但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十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等被通报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事项,违背本办法有关条款内容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并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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