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株洲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家认定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管理办法梳理如下,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渌口区,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云龙示范区、株洲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解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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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专家的决策支撑作用,加快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向高校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优质数字化服务商等征集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专家,组建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申报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正确。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坚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咨询等意见建议;
3.业务素养较高。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8年以上),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或行业协会、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优质数字化服务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评审、评价、咨询等各项工作。
(二)专业条件
1.高校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从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政策规划研究或咨询、技术研发、项目实施等方面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国家、湖南省、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
2.政府部门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负责人。熟知国家、湖南省和株洲市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牵头或参与起草相关领域政策文件,具备优秀的政策解读及应用能力、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3.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先进制造技术或信息化方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从事设备自动化改造、智能制造、信息化等相关领域的产品/工艺创新和推广应用、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4.优质数字化服务机构的资深专家。掌握前沿的科技趋势和最新的数字化技术及解决方案,深耕细分行业并熟知行业需求、痛点,相关从业经验5年及以上;
5.财务专家。相关从业经验5年及以上,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财务专业选取。
第三条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或交换共享方式构建专家资源库。
(一)公开征集
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特邀入库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省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负责人、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先进制造技术或信息化方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优质数字化服务的资深专家、财务专家,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三)交换共享
与全市相关政府部门、株洲市智能制造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行业领域专家入库。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个人信息确认。如有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更新与调整专家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三)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六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领域需有关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等活动时,由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委员会相关行业和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构成,如果参评单位较多时,专家组可以增加至7人。评审专家组人员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类别、高校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制造业行业领军企业和优质数字化服务商等类别分别随机抽取若干组成。
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组内部选举产生。
第七条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八条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二)随机原则。根据评审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规则,确定选取范围后,由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党委现场监督随机抽选产生拟邀专家;
(三)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评审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除外);
(四)回避原则。选取专家在被评对象单位任职或已知与被评对象有利害关系,不得选取使用。
第九条专家在收到评审活动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评审:
(一)与被评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2年内与被评单位存在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
(三)与被评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被评单位的股权(被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活动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条选取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为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重大项目、规范准入、专项资金等评审与论证工作;
(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个人信息得到严格保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六)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评审等活动;
(七)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专家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第十四条专家参加评审等活动,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
(二)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
(七)不得泄露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九)不得将“株洲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并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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