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9
陕西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申报条件要求及评价标准、程序管理办法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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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西咸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气 候投融资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的支撑作用,引导和促进更多 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提升西咸新区气候效益和经济韧 性,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 〔2020〕57 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 气候〔2021〕27 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发改 环资〔2019〕293 号)、《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推进方案》( 陕 西咸党政办函〔2022〕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咸新区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认定、 等级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的职责分 工、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申报条件、评价方法、入库程序、跟 踪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气候投融资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类项 目( 以下简称“减缓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 以下简称 “适应类项目”),符合《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标准(2023 年版)》( 以下简称《项目入库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 以下简 称“项目库”)是对符合要求的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信息进行 汇总形成的数据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由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主管负 责(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 一)指导、监督和维护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运行;
( 二)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对项目进行入库初 审,提出“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初审通过项目名单”( 以下 简称“初审名单”);
( 三)联合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初审名单”进行复 审,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入库及等级评价;
( 四)对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评价过程实施监督 检查及技术指导;
( 五)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资料与项目评 价资料的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 六)对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进行在库跟踪管理、动态 出库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
第八条 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先进制造业促进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 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基层工作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部
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配合新区主管部门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参 与气候投融资项目复审。
第九条 西咸新区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区 域项目申报,配合新区主管部门对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十条 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应遵循科学、审慎、独立的原 则。
( 一)科学性。认定过程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差异性,依 据科学的认定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全面、客观地评价项 目的气候效益,给出认定结论。
( 二 )审慎性。认定时应审慎给出认定意见,对于基础数据 不全、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应说明无法给出认定结论。
( 三)独立性。应保证认定独立性,认定过程和结果不应受 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入库标准》,对减 缓类项目和适应类项目分别进行评价。项目评价体系包括约束性 指标评价和评分指标评价,见《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指 标体系》( 附件 1 )( 以下简称《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评价,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主管部门认 定,纳入项目库。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 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近一年未列入国家信用信 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未列入环境信用评价的黄牌和红牌企 业;未列入陕西省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失信“黑名单”。
( 三)近三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 “ 一年内被处 5 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 挂牌督办”任一情况。
(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申报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应当符合项目实 施地在西咸新区范围内;或项目业主单位在西咸新区注册,且项 目位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十五条 以上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西咸新区 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西咸新区气候投融 资项目开展评价。评价过程包括:基本条件审核、类别符合性评 价、合规性评价及等级评价,具体见《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 评价流程图》( 附件 2)。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审核依据约束指标,指对项目业主单位 和项目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则终止评价。
第十八条 类别符合性评价依据约束指标,指依据《项目入 库标准》对项目类别进行评价,如不符合,则终止评价。
第十九条 合规性评价依据约束指标,指对项目政策、标准、 规范的符合性,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项目用地政策符 合性进行评价,如不符合,则终止评价。
第二十条 等级评价依据评分指标开展,包括约束性指标评 分、应对气候变化效益评分、经济效益评分、可持续发展影响评 分,并依据综合评分进行等级划分。评分指标满分为 100 分,综 合评分高于 60 分(含)的项目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项目等 级包括 A 、B 、C 三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 级项目:综合评分≥85 分,指具有十分显著应对气候变化 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的项目;
B 级项目:70 分≤综合评分<85 分,指具有较为显著应对气 候变化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的项目;
C 级项目:60≤综合评分<70 分,指具有一定应对气候变化 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的项目。
第七章 入库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窗口全年开放,项目业主可随时向所属新 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或新区行业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新区主管 部门按“随报随评”的方式组织评价入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入库认定程序如下:
( 一)申报。项目业主依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及要求,填报《西 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申报表》( 附件 3 )( 以下简称“申报表”), 按照《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 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4)提交 申报材料。
( 二)初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 章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出具《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 目评价报告》( 附件 5 ),提出“初审名单”。根据项目情况可开展 现场审核。
( 三)复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初审 名单”的项目进行复审,提出《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拟入库项目 名单》( 以下简称“拟入库项目名单”)。
( 四)入库。主管部门将“拟入库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认定为西咸新区气候 投融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第八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项目库的气候投融资项目有效期为 3 年。 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气候投融资项目,项目业主需 提交气候投融资项目现状说明,由主管部门根据原申报材料及气 候投融资项目现状说明等进行核查认定,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 该项目纳入项目库。
气候投融资项目现状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
( 二)项目气候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等;
( 三)项目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纳入项目库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发生下列变化
之一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重新由主管部门进行入库认定及等级评价。发生变化包括:
( 一)项目业主发生变更;
( 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更;
( 三)项目建设地点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重新审查和认定评级后,仍符合入库条件的, 继续纳入项目库;项目变化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将移出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采用抽查的方式实施有 效期内跟踪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抽查工作原则 每年开展一次,抽查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入库项目总数的 20%。如 监督核查存在不合格内容,气候投融资项目应在 1 个月内完成整 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情形做出处理。对已列 入项目库的气候投融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移出项目库:
( 一)项目终止的;
(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随机抽查的;
( 四)不符合各级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项目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
到要求的;
(六)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 或较大环境事件的;
(七)项目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被移出项目库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其建设单位 所投资项目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申报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或更新时,以最新版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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