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9
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库申报条件要求和申报评价标准、流程材料管理办法解读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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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的 支撑作用,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提升新 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西咸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 展,根据《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 〔2020〕57 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 气候〔2021〕27 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发改 环资〔2019〕293 号)、《西咸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推进方案》( 陕 西咸党政办函〔2022〕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咸新区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咸新区范围内气候友好型企业入库 认定、等级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的职责分工、 评价内容、 申报条件、评价方法、入库程序和跟踪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评价认定的气候友好型企业,是指具有气 候可持续发展特征,将气候友好要素纳入企业组织管理和业务流 程,制定气候治理战略,采取低碳减排行动,具有一定抗气候风 险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库( 以下简
称“企业库”)是对符合要求的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信息进行 汇总形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本办法坚持“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动态 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气候友好型企业评价由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主管负 责(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指导、监督和维护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库的运行;
( 二)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对企业进行入库初 审,提出“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库初审通过企业名单”( 以下 简称“初审名单”);
( 三)联合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 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及入库;
( 四)对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入库评价过程实施监督检 查及技术指导;
( 五)负责企业库的管理工作,包括企业申报资料与企业评 价资料的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对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的在库跟踪管理、动态出 库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
第九条 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先进制造业促进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
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基层工作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部 门职责组织企业申报,配合新区主管部门对企业库进行管理,参 与气候友好型企业复审。
第十条 西咸新区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区 域企业申报工作,配合新区主管部门对企业库进行管理。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西咸新区气候友好 型企业领域界定范畴》( 附件 1 )( 以下简称《企业领域界定范畴》) 的企业,按照《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2)( 以下简称《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 定,纳入企业库。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 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且工商注册地、 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产业。
(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 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近一年企业未列入国家信
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未列入环境信用评价的黄牌和红 牌企业;未列入陕西省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失信“黑名单”。
( 四)近三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 “ 一年内被处 5 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 挂牌督办”任一情况。
(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企业领域界定范畴》。
第十五条 以上基本条件,任一项不满足则不具备西咸新区 气候友好型企业申报资格。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申报条件符合性 和气候友好型等级评价,具体评价流程见《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 企业评价流程图》( 附件 3 )。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符合性评价指对企业是否满足第四章申 报条件进行评价,对满足条件的企业给予申报条件符合性分数, 否则终止评价。
第十八条 气候友好型等级评价指对申报企业从气候治理战 略、低碳减排行动、气候风险管理、气候影响力四个方面进行评 价。企业满足相应指标要求的,获得该指标对应分数;否则,该 指标不得分。依据综合评分进行等级划分。
第十九条 气候友好型等级评价满分为 100 分,综合评分高 于 60 分(含)的企业纳入气候友好型企业库。企业等级包括 A、
B 、C 三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 级企业:综合得分≥80 分,指气候治理战略、低碳减排行 动、气候风险管理、气候影响力等方面表现优秀,气候友好型等 级较高的企业。
B 级企业:70 分≤综合评分<80 分,指气候治理战略、低碳 减排行动、气候风险管理、气候影响力等方面表现较好,气候友 好型等级中等的企业。
C 级企业:60 分≤综合评分<70 分,指气候治理战略、低碳 减排行动、气候风险管理、气候影响力等方面表现一般,气候友 好型等级一般的企业。
第二十条 满足申报条件且符合下述任一条件的企业,可直 接认定为A 级企业:
(一)列入国家工信部或陕西省工信厅发布的绿色制造名单 的企业;
( 二)列入国家工信部或陕西省工信厅发布的“绿色供应链 管理”示范企业;
( 三)满足《零碳工厂评价规范(T/CECA-G 0171-2022)》 要求,获得零碳工厂认证资质的企业;
( 四)满足《ISO 14067:温室气体-产品的碳排放量-量化的 要求和指南》或《PAS 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 体排放评价规范》要求,完成产品碳足迹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 企业;
( 五)满足《PAS 2060:2010 碳中和证明规范》或国内碳中 和相关标准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资质的企业;
( 六)产品获得“能效之星”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将企业划分为I 类、II 类、III 类,各类企业采取差异性评价指 标。I 类企业为农林牧渔业企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类);II 类企业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企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B/C/D/E/G/N 类); III 类 企 业 为 其 它 行 业 企 业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F/H/I/J/K/L/M/O/P/Q/R/S/T 类)。
第六章 入库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企业可随时向所属新城( 园 办)生态环境部门或新区行业部门提交入库申请,新区主管部门 按“随报随评”的方式组织评价入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入库认定程序如下:
( 一)申报。企业依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及要求,填报《西咸 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申报表》( 附件4)或《西咸新区气候友好 型企业直通车申报表》( 附件 5 ),并按照《西咸新区气候友好 型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 6)提交申报材料。
( 二)初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 章评价方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价,出具《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 业评价报告》( 附件7),提出“初审名单”。根据企业情况可开
展现场审核。
( 三)复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初审 名单”的企业进行复审,提出《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拟入库 名单》( 以下简称“拟入库企业名单”)。
( 四)入库。主管部门将“拟入库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 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西咸新区气候 友好型企业并纳入企业库。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入企业库的气候友好型企业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气候友好型企业。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所有在库企业开展动态跟踪管理, 督促在库企业维持其气候友好属性和等级。具体的跟踪管理情形 主要分为三类:跟踪抽查、升级审查和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跟踪抽查。按年度对所有在库企业进行抽查审 查,抽查率不低于 20%。年度抽查重点内容应包括:申报条件的 符合性、企业气候治理架构、生产减排、管理减排、气候友好型 业务等相关指标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升级审查。在库企业需要提升“气候友好等级” 的,填报《西咸新区气候友好型企业升级审查申请表》( 附件 8 ), 提出升级申请。升级审查内容为更新部分对应材料。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变更。纳入企业库的气候友好型企业,发 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由主管部门进行入库认定和等级评价。发生变化 包括:
( 一)在库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注册地点、主营业务变化调 整的;
( 二)在库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 的企业应重新申请气候友好型企业认定评级。
第二十九条 对跟踪抽查和信息变更的企业经过审查和评价 之后,仍然满足气候友好型企业评价要求的,继续保留在企业库; 对于不满足评价要求或存在不合格内容的企业,应在 1 个月内完 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从企业库中移出。对提出升级审查 的企业,经审查和评价之后,评分提高满足升级分值的,给予等 级升级。
第三十条 跟踪管理过程中,对有下列负面事项之一的企业, 应取消其气候友好型企业认定评级结果,并移出企业库:
( 一)企业依法注销的;
( 二)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 三)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 四)企业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 五)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的;
(六)企业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 达到要求的;
(七)企业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负面事项移出企业库的,原则上 3 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气候友好型企业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 以最新版本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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